【百一案评】防晒衣宣传“全波段”防晒系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若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客观上并未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界限,主观上并无攀附权利人商标的故意,在使用效果上亦未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则应认定行为人的使用行为系描述性使用,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23)沪73民终285号
案情简介:
原告:素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素某公司)/被告:深圳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减某公司)
素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素某公司)的关联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申请注册第36646781号“全波段”商标,并于2019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等),素某公司系排他许可使用权人。素某公司在其经营的防晒衣上使用了“SUPIELD”商标,在吊牌、包装及官网等处使用了“素湃全波段防晒衣”等文字,并在宣传页的“全波段原理”部分作了如下介绍:“什么是全波段?阳光中不止紫外线一种伤害源,日光中的3波段伤害包括:紫外线、近红外线、高能可见光”。
深圳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减某公司)在其经营的防晒衣上使用“蕉下”等商标的同时,还在包装盒正面使用了较大字号的“*全波段防晒”及较小字号的“紫外线红外光可见光>99%”,并注明“全波段防晒”“宽松显瘦”“黑胶帽檐”“冰丝凉感”以及“*数据来源于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样本为(报告中检测产品),同款产品不同批次的紫外线阻隔率会有微小差异,不影响产品防晒效果”。包装盒背面亦使用了“*全波段防晒”及与前述内容相同的“*数据来源于……”。
减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波段”系物理学术语,从1999年开始到涉案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大量杂志、网站发布了含有“全波段防晒”的文章,对该词语的含义进行提问、回答、讨论,并介绍了多款名称中含有“全波段防晒”的防晒产品。
素某公司认为,减某公司在防晒衣上使用“全波段防晒”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全波段”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起诉请求判令减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972000元、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20000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使用“全波段防晒”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认定中,从客观方面,被诉侵权标识应具有描述性含义,被诉行为应系在该描述性含义上使用,且不得超出描述、说明的必要限度,不得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从主观方面,被诉使用人需出于善意,而不应存有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意图。
本案中,首先,减某公司使用的是含有权利商标“全波段”的文字“全波段防晒”,故应对“全波段防晒”是否具备描述性含义进行评判。证据显示,在“全波段”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诸多防晒产品的经营者、消费者、营销人员、研究人员等已广泛使用“全波段防晒”作为描述防晒产品功能的词汇近20年并持续至今,素某公司自身也将“全波段防晒”作为描述防晒衣功能的词汇使用,故可认定“全波段防晒”具备描述防晒产品功能的含义。
其次,被诉行为系对该描述性词汇的正当使用。虽然减某公司使用的“全波段防晒”位置居中、字号较大,但并未突出使用“全波段”三字,且在该词汇下方对何为“全波段防晒”进行了解释,还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了自有商标。综合考虑以上完整的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全波段防晒”理解为产品的防晒功能,而非据此识别商品来源。因此,该种使用方式未超出描述、说明商品功能的必要限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也不存在攀附涉案“全波段”商标的商誉,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