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用人单位仅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合法。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可在法律规定之外,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号:(2023)鲁0202民初7028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公司/被告:孟某刚
2020年3月4日,某某公司(甲方)与孟某刚(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某某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成员连续两个绩效考核周期绩效考核结果为D或一次绩效考核结果为E,则予以培训/调岗、降职/降薪20%,或与该成员解除劳动合同。该考核办法经过了全体职工大会表决。孟某刚签字确认的绩效考核表显示,孟某刚在2021年9月份、10月份、11月份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2021年12月29日,某某公司向孟某刚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孟某刚因绩效考核成绩不达标,公司认定孟某刚不足以胜任目前所任职岗位,且公司内无其他岗位可以予以调岗,后经多次就经济补偿金事宜协商亦未达成一致,故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2月31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孟某刚以某某公司违法解合追索赔偿金为由申请仲裁,裁决后某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某某公司解除与孟某刚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
某某公司主张孟某刚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其系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与孟某刚的劳动合同。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合法。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可在法律规定之外,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本案中,某某公司主张孟某刚绩效考核成绩不达标,不足以胜任目前所任职岗位,且公司内无其他岗位可以予以调岗,故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孟某刚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某某公司与孟某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有类似的规定。因某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考核不达标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与法律规定不符,且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故某某公司仅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
孟某刚的绩效考核成绩不达标,某某公司未经对孟某刚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故某某公司解除与孟某刚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应依照法律规定向孟某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