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因履行岗位职责运营的账号应归属公司所有
涉案账号的价值基础是团队成员在集体完成工作任务,利用鲜果公司资源的过程中形成的,且与邓某之间没有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关联,认定涉案账号使用权归属于真实的价值创造主体,并没有实质违反平台规则的本意,也最有利于增进关注账号的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
案号:(2023)沪01民终11587
案情简介:
原告:鲜果公司/被告:邓某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邓某于2013年11月1日入职鲜果公司,于2016年担任商品企划高级主管,2018年11月担任视觉媒体经理。2018年,鲜果公司员工包括邓某通过鲜果公司企业微信建立了“[吃痴]新技能get”群聊,并由邓某个人实名认证注册涉案账号“吃痴干嘛啦”。2018年4月2日,鲜果公司员工张某在群聊内发送《4.2吃痴干嘛啦新技能get》文档。在该微信群聊内,工作人员包括邓某多次要求何某等鲜果公司工作人员备货。备货包括从鲜果公司店内提货及购买原料。
后邓某于2019年11月29日与鲜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载明,涉案账号尚未交接完成。鲜果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该账号所有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涉案账号的归属权应当属于哪个主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
短视频账号注册与运营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两大类:一是注册主体与短视频运营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二是注册主体与合作方就账号运营产生的基础合同关系。就第一种关系而言,当前的短视频运营平台提供的服务协议均约定,用户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平台,而平台则对账号使用提供网络服务,并履行监管责任。从技术角度而言,用户数据存储于平台云数据端,账号所有权归属于平台有便于数据统一管理,亦符合互联网账户监管的要求,司法实践通常也认定所有权应归属于网络服务平台,当事人就账号权属的争议,是关于使用权的确认,即由谁来接受平台的服务,实际控制账号的使用。第二种关系在现实中则较为复杂,不同的基础合同关系,会对账号权属认定产生不同的影响,大概可能存在三种情形:一是个人注册账号后,通过自行运营,在获得较大知名度和价值后,与专业公司进行合作运营;二是个人注册账号初始,就由专业公司以该个人为核心提供统一的拍摄、主体策划、账号推广等服务。这两种形态并不在典型的劳动关系背景下,常见的是网络主播与MCN直播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三是个人在劳动关系期间,为了履行岗位职责注册了账号,通过单位资源投入,累积产生了账号价值,本案即是此类情况。第三种情况与前两种情况最大的差别在于,公司一方并非专门进行账号培育与网络传播的企业,其运营账号是为了推广公司的主营业务,个人与公司存在典型的劳动关系,以领取岗位考核的工资报酬为目的,而不是以账号收益为收入主要来源。
本案中,邓某注册涉案账号时,在鲜果公司担任商品企划高级主管,其本职工作就是负责公司商品的对外宣传,其在注册后立即申请鲜果公司资源投入,并得到鲜果公司的追认许可。邓某和其公司团队,投入公司资源保持定期的、特定的生鲜类主题的选择、策划、拍摄,并将账号运营效果定期作为工作成果展示。上述行为均能够说明,邓某对涉案账号的注册及使用,都是为了履行其当时的岗位职责的职务行为,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邓某虽然持有账号登录密码,但该账号的实际使用当时完全是由鲜果公司的管理意志支配。
2018年4月5日,涉案账号发布第一条视频。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共发布183条视频,内容绝大部分为生鲜美食制作。视频拍摄是鲜果公司团队人员协作完成,此类视频很少有人员形象出现,即使有团队成员出镜,也是佩戴动漫面具,且不固定为邓某本人,拍摄地点在鲜果公司的场地,此类视频原始材料存放在鲜果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涉案账号发布视频24条。鲜果公司在2018年视觉媒体组项目总结中,对于涉案账号进行总结,记载涉案账号内容为制作简易的懒人料理,兼具实用性和观赏性,粉丝量已达102万。2019年4月至9月,视觉媒体组持续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安排涉案账号的视频发布工作。鲜果公司的官方抖音号曾于2018年8月18日发布视频与涉案账号进行互动。2019年11月30日,邓某在自己个人的微博社交账号“喵某饿了”上称“辞职啦,以后‘吃痴’或消失,或交给之前的美食公司”。
该账号发布的数百条短视频,内容绝大部分为生鲜美食制作,其主题鲜明,制作精美,与鲜果公司的主营业务具有高度关联,是由公司团队统一策划主题、安排场地、提供素材,组织拍摄,即使有团队成员出镜,也是佩戴动漫面具。而该账号的关注度是在这些持续不断的视频发布过程中累积的。邓某在此过程中的贡献并不是带给账号独特的个人属性,而是作为公司内部的部门负责人,完成了为公司组织资源,推广品牌的岗位职责。因此,邓某在职期间参与涉案账号运营的行为,也都应视为鲜果公司投入的一部分,该账号在邓某离职前的价值贡献完全来自于鲜果公司,鲜果公司具备确认账号使用权的基础要件。
在邓某离职前,涉案账号所发布视频内容从未直接展现邓某本人形象或与邓某相关的内容。涉案账号的关注用户并不能建立对邓某个人的关注。此外,邓某在注册涉案账号的同时,还注册了名称为“猫某”的账号,该账号发布内容均为其私人生活,直接呈现个人形象,而该账号的关注用户仅有数千,显然“猫某”才是真实的邓某个人账号。涉案账号原本风格健康,内容创造性强,在脱离鲜果公司运营后,“粉丝量”下降显著,视频传播、点赞率均出现大幅下降,已经失去为用户提供原有高质量主题风格的能力,价值严重贬损。因此,涉案账号价值与邓某之间并不构成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关联,类推《著作权法》规定,认定涉案账号使用权归属于真实的价值创造主体即鲜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