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员工主张涨薪未签订劳动合同仍属违法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1-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某公司未同意与张三签订涨薪劳动合同,亦不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而是继续对张三进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张三工资的情况下,某公司依法仍应向张三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案号:(2022)京民申460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张三/被告:某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张三于2016年1月1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及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止的劳动合同。张三最后工作至2019年10月1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张三提出涨薪,双方因此一直未能就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遂继续按照原合同待遇向张三发放薪资。

后张三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万元。仲裁委员裁决驳回张三的仲裁请求。张三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因就薪资为协商一致而未完成续签是否违反相关法律。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15日到期, 张三要求涨薪签订新合同,双方因此一直未能就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张三来说,其已明确告知某公司其不同意按照原工资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其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此情况下,某公司如要继续用工,可提高张三待遇以签订劳动合同,其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与张三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某公司不提高待遇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亦不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而是继续对张三进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张三工资。在此情况下,某公司依法仍应向张三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般情况下,为使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有合理预期,以便提前准备再就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附随义务,用工关系继续的,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续订法律后果之日。张三要求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三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