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请求保护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可直接获得跨类保护
被诉侵权商标如果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先申请宣告被诉侵权商标无效,待被诉侵权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人再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请求保护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案号:(2024)琼民终414号
案情简介:
原告:宜家公司/被告:康派公司、南海公司、兴荣达经销部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宜家公司是“宜家”、“IKEA”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家具家居商品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宜家公司诉称,康派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
”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KANGPAI IKEA”标识;南海公司、兴荣达经销部在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
”、“
”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标识。康派公司、南海公司、兴荣达经销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宜家”、“IKEA”为驰名商标,并判令康派公司、南海公司、兴荣达经销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康派公司、南海公司、兴荣达经销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宜家公司的“宜家”“IKEA”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因”、“
”为注册商标且仍处于有效状态,故“宜家”是否为驰名商标是判断“
”、“
”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宜家公司已发拥有5782277号“宜家”、第175291号“IKEA”注册商标专用权。宜家公司自1998年进入中国家居市场以后持续经营,经过大规模的宣传推广,商标已经累积了巨大的商誉,与宜家家居产生了特定的联系和很强的关联性,具有较强的市场认可度和公众美誉度,依据5782277号“宜家”、第175291号“IKEA”注册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市场知名度、销售规模等,应当认定“宜家”为驰名商标。
宜家公司在本案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为“宜家”、“IKEA”;主张被诉侵权商标标识有”、“
”注册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KANGPAI IKEA”标识。“宜家”、“IKE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
”、“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虽然第20类商品主要为木制品,第6类商品主要为金属制品,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随着建筑方式、装修模式等不断发展,木制家具隔板、家具门与金属门、金属窗、金属门板虽然材质不同,但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康派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精工·静音·更宜家”“KANGPAI IKEA”字样或标识,南海公司、兴荣达经销部在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
精工·静音·更宜家”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与宜家公司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因而侵害了宜家公司第5782277号“宜家”和第175291号“IKEA”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法院认定三被告构成侵权,并判决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宜家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