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部门取消不属于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案号:(2022)津01民终98号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被告:某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朱某于2015年10月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9年11月23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月5日,某公司书面通知朱某“因公司内部人员机构调整,朱某所在的工程部相关工作已外包,公司不再设相关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决定提前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关系。”2021年1月8日,某公司向朱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之规定,决定自2021年2月8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为52,952元”。朱某不服,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不予受理,朱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某公司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某公司将朱某所在工程部的工作职责外包,并撤销工程部原有岗位,系某公司的主观决定,并非用人单位无法存续的客观情况,故某公司抗辩理由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某公司向朱某通知的内容均为解除合同,并未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故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朱某主张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490.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