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经典案例】图形商标不近似论述成功案例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5-0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原告上海岚科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商标图片1.png

申请人:上海岚科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号:25074594

申请日期:20176月29日

指定使用商品:第7类混合机(机器),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清洁用吸尘装置,自推进式扫路机 


引证商标一图片2.png

注册人:案外人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21496638

申请日期2016年10月9日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18年8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豆浆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真空吸尘器

引证商标二图片3.png

注册人:案外人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20764425A

申请日期2016年7月26日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17年7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真空吸尘器,酿葡萄酒用压榨机,电动制饮料机,干洗机

本案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百一结案语

 

虽然此案中引证商标对申请商标而言属在先商标,且其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也为第七类。但我方在诉讼中主要从商标含义、整体外观设计、呼叫发音等方面具体阐明图形商标差异,以及双方具体业务方向和行业领域亦不相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可申请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的主张,并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我们建议客户在处理类似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时,可从以上几方面进行考量。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7629日向商标局提出第25074594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其与第21496638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20764425A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提出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1228日以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诉请及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驳回申请商标复审决定错误,委托百一知识产权作为代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54611号《关于第250745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请求判令被告就原告涉案的第25074594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混合机(机器)、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清洁用吸尘装置、自推进式扫路机”商品项上的注册申请重新做出复审决定。

 

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含义、整体外观设计、呼叫发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原告致力于扫地机器人及其中的自主定位导航及核心传感器方面研发,而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产品主要为小家电,两者业务方向和行业领域完全不同,相关消费者不存在交叉重叠,因此不会导致混淆与误认。

 

明显差异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
含义寓意申请人的机器人产品拥有顶级的装配,能满足消费者的各款需求,并争做行业内的领头产品。老虎老虎
整体外观申请商标整体并无背景、外边框设计,整个商标标样以简单的线条勾勒出豹子头的轮廓,整个豹头具有立体感,豹头形象呈轴对称,猎豹的耳朵为三角形,眼睛为黑色菱形,嘴巴为三角形,猎豹的脸部二分之一处有一条向下的条纹, 商标整体由主体图形虎头、中文“正虎”、英文“zhenghu”以及一条黑色圆圈和黑色圆形背景构成,标样最外侧为圆圈,圆圈内为黑色圆形背景,虎头处于黑色圆形背景的正中央,虎头的耳朵为半圆形,眼睛为镂刻的半圆形,嘴巴为长方形,虎头的脸颊左右两侧对称分布有三根胡须,在外侧圆圈和黑色圆形背景构成的圆环的下方有“zhenghu正虎”商标整体由主体图形虎头以及一条黑色圆圈和黑色圆形背景构成,标样最外侧为圆圈,圆圈内为黑色圆形背景,虎头处于黑色圆形背景的正中央,虎头的耳朵为半圆形,眼睛为镂空的半圆形,嘴巴为长方形,虎头的脸颊左右两侧对称分布有三根胡须。
呼叫发音商品在市场上被呼叫为“læm bɒt”Zhèng Zhèng
所处行业及业务方向扫地机器人小家电小家电

 

2、申请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

原告自成立始便重视产品的质量,通过不断的技术研发、产品迭代,始终为用户提供高效、可靠、高性能的自主定位导航产品和服务。原告产品在各大展会上频频展出,同时也被各大媒体推荐,广受消费者好评,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撤销关于第250745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法院认为虽申请商标而言,二引证商标均为在先商标,且其指定使用商品与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但认可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的主张及理由由此认定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情形错误,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