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基于标志性建筑的实拍图片及其线条图不具独创性,非著作权法保护作品
沧州铁狮子、清风楼,均为沧州的建筑地标和文化地标,是沧州的标志性建筑,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从被告提供的沧州铁狮子和沧州清风楼的实拍图片以及从前述实拍图片中提取的沧州铁狮子和沧州清风楼的线条图来看,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客体本身来源于公有领域,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案号:(2024)冀0902知民初338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被告:沧州包记甜心食品有限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原告作为《沧州行迹沧州地标建筑符号》的作者,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2021年8月20日,国家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了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1-F-00192101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沧州铁狮子”、“沧州博物馆”、“沧州清风楼”、“吴桥杂技大世界”、“沧州图书馆”,原告为上述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作品(《沧州行迹沧州地标建筑符号》)自2016年11月12日创作完成并首次发表以来。以此为基础,开发设计了以“沧州行迹”为题的一系列文创产品以及包装作品。被告于其公司成立开始,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系列产品包装中,使用了侵犯原告原创的“沧州铁狮子”、“沧州清风楼”系列美术作品,分别用在被告公司主营的食品内外包装盒、包装袋上。同时被告在《沧州晚报》以及沧州报业集团微信公众号“掌握沧州”以及抖音、快手、朋友圈等纸媒和网络平台上大力展示宣传、销售相关商品及包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犯,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对原告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是认定某项客体具有独创性并获得保护的决定性依据。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目的是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因此,涉案美术作品沧州铁狮子、清风楼获得著作权登记本身并不能成为其当然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
虽然作品的创作对人类文化成果可以继承和借鉴,创作过程中也可以对他人作品加以引用,但作品必须在内容的表达形式上具有独到之处,也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沧州铁狮子、清风楼,均为沧州的建筑地标和文化地标,是沧州的标志性建筑,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从被告提供的沧州铁狮子和沧州清风楼的实拍图片以及从前述实拍图片中提取的沧州铁狮子和沧州清风楼的线条图来看,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客体本身来源于公有领域,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综上,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