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用户通过网络平台上传音乐或含他人音乐的视频,平台或构成间接侵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能证明仅提供了网络技术服务(包括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由用户自行上传、“提供”作品时,若网络服务提供者能证明其无过错(明知或应知),则不承担责任,反之,则构成间接侵权(教唆或帮助侵权)、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号:(2021)津03民终959号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字节跳动公司/被告:北京快手公司、华艺汇龙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北京快手公司、华艺汇龙公司作为知名的互联网短视频“快手”的平台运营方。短视频产品“快手”上提供了涉案录音制品“ChuDesu”供用户录制短视频作为背景音乐使用,并上传大量以上述音乐作品为背景音乐的侵权视频。天津字节跳动公司向北京快手公司、华艺汇龙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二被告未删除相关涉案视频。天津字节跳动公司遂以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名义将其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在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认定“中集”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原告发送电子邮件内容可知,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北京快手公司、华艺汇龙公司发送包含其公司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侵权视频截图、侵权链接列表等内容,通知还附有被侵权的音乐作品的权属证明。北京快手公司、华艺汇龙公司根据上述删除通知可以判断被侵权的音乐作品权属,并可以根据侵权链接列表及侵权视频截图判定侵权行为的事实。根据华艺汇龙公司回复邮件的内容可知,其已经知晓侵权行为并开始了处理工作,且未对被侵权的音乐作品权属提出异议。北京快手公司、华艺汇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关用户或者服务对象提供反通知。

北京快手公司、华艺汇龙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企业,应知晓上述法律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知晓平台上存在侵权行为后应及时采取删除措施,防止扩大被侵权人的损失。上述法律规定的目的亦在于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此情况下,北京快手公司、华艺汇龙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删除义务,具有过错。

本案中,而被告的行为分为两种。第一种行为系通过互联网传播涉案制品供用户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的行为,即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第二种行为系北京快手公司及华艺汇龙公司为用户上传的短视频提供存储服务的行为,亦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北京快手公司及华艺汇龙公司在实施前述第一种行为时,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为用户提供涉案制品,具有明显过错。虽然北京快手公司及华艺汇龙公司为使用涉案制品制作短视频的用户提供了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但是其实施前述行为已经侵害了涉案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快手公司及华艺汇龙公司明知使用涉案制品制作短视频的用户已构成侵权,在收到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删除通知后,仍继续为侵权的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帮助用户实施侵权行为,二者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