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离职人员利用原单位技术秘密为新单位牟利构成侵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技术秘密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涉及各类研发成果、工艺流程、客户数据等重要信息。本案中原告人员离职后将企业技术秘密、客户信息和商业机会等关键信息披露给竞争公司,给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51号

案情简介:

原告:迈某集团公司、迈某节某公司/被告:三某环某公司、三某透某公司、熊某某、郝某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迈某集团公司于2002年成立,并于2014年投资设立迈某节某公司。三某透某公司于2017年9月成立,并于2019年1月投资设立三某环某公司。熊某某担任三某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三某透某公司股东及董事。郝某于2012年进入迈某某集团,2019年3月6日从迈某某节某公司离职,离职前为公司销售副总,离职后任三某环某公司总经理,将迈某某节某公司的客户信息、商业机会等经营信息披露给两三某公司,还将迈某某节某公司已设计完成的工艺方案全盘披露给两三某公司并供其使用,导致迈某某节某公司丧失总金额高达1940万元的订单。迈某某集团公司、迈某某节某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几被告诉至法院,起诉标的800余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的图纸通常是承载技术秘密的重要载体,但在特定情况下,图纸本身也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针对工业领域特定项目所定制的个性化设备,权利人可以将为设备所绘制的工艺流程图及图中的设备位置、连接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并作为技术秘密主张保护。

基于日常经验法则,可以推断针对特定的项目所开列的设备清单,是一份具有高度定制化色彩的技术资料,从而构成技术秘密的可能性较大。技术秘密侵权比对中,如果图纸元素高度雷同,甚至瑕疵和错误也一模一样,则很有可能构成侵权。经对比,迈某某集团公司、迈某某节某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即密点1-3、7-19构成技术秘密,应当受到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首先,郝某作为迈某集团的前员工,违反保密承诺,将两原告的涉案技术秘密全部披露给三某环某公司、三某透某公司。郝某从迈某集团离职后,在很短时间内就出任三某环公司总经理、三某透公司董事,并成为三某透公司股东,特别是其甚至在尚未向迈某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之前就已经参与三某环公司的设立,而后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郝某不仅实施了侵害两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在与本案关联的另案中还被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其与三某环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经营秘密的侵权行为。以上事实足以证明,郝某明显违反基本的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对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其次,三某透某公司在已方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承认,蒸发系统业务领域是其在2019年延揽环保领域专业人才后踏足的新领域,故可以合理推定三某环某公司、三某透某公司通过郝某的加盟必然获知两原告客户格公司早在2018年下半年就已开始就涉案项目的三套蒸发结晶设备采购事宜与两原告接触并开展谈判,也必然清楚郝某是代表迈两原告与三某环某公司、三某透某公司进行商务和技术谈判的核心人物,但三某环某公司、三某透某公司仍将郝延揽麾下,继而利用二原告的商业秘密(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取得涉案项目三套设备的交易机会。应当认定三某环某公司、三某透某公司、熊某某、郝某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法院判决三某环某公司、三某透某公司及郝某停止侵害两原告的涉案技术秘密,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983966元及维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