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使用相同商标提供类似软件服务构成侵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被告在其提供的软件下载服务及运营的网站链接中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亦构成类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具有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2023)鄂01知民初481号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某科技公司/被告:武汉某科技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浙江某科技公司系“千问”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第38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包括云计算、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该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千问”的AI大模型产品,覆盖语言、听觉、多模态等领域,能够实现多轮对话、文案创作、逻辑推理、多模态理解、多语言支持等多种功能。

2023年4月,该公司在其官网正式发布该AI大模型产品进行公测。同年6月,浙江某科技公司公证取证发现,通过电脑或手机浏览器进入武汉某科技公司经办的网站后,检索“**千问”,显示多个不同的“**千问app”下载链接。其中部分链接为合集或其他无关软件,部分链接可下载与浙江某科技公司“**千问”相同的AI大模型产品,但不能完整体现该产品的全部功能。浙江某科技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将其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武汉某科技公司在其提供的软件下载服务及运营的网站链接中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亦构成类似,同时其在网页标题链接、软件名称、软件介绍等处使用的字样,具有标识该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链接系由浙江某科技公司提供,或者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与浙江某科技公司具有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AI大模型处于公测阶段,可提供邀请码进行免费体验,但因下载后的AI大模型不能完整体现浙江某科技公司大模型功能,降低了用户体验,对浙江某科技公司的潜在市场造成了损害。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AI大模型处于测试阶段尚未正式发布的实际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