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AI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案情简介:

原告:腾讯公司/被告:盈讯科技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2018年8月,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首次发表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同日,盈讯科技在其运营网站发布了相同文章。腾讯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盈讯科技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经由原告开发的AI生成文章是否构成《著作法》所保护的作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

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系由原告关联企业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于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是满足规模化和个性化内容业务需求的高效助手。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

原告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的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也是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故原告在官网发表涉案文章时采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方式表达文章属原告法人意志创作。

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本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文章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文章发表当日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其目的为吸引流量和用户,构成侵权。综上,法院判决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