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AI平台用户使用侵权元素生成侵权图片的行为,平台构成帮助侵权
结合涉案AI平台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性质、AI发展水平、侵权事实明显程度、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平台营利模式以及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因素,判定该AI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案号:(2024)浙01民终10332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通过授权拥有奥特曼系列形象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维权权利。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系涉案触手AI平台的运营主体,该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在涉案AI平台首页,以奥特曼相关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可搜索到有关奥特曼的智能生成图片以及奥特曼LoRA模型,该类模型为用户通过上传图片等方式利用其训练和分享奥特曼AI 模型,并可再利用奥特曼 AI 模型生成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
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认为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信原则,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作为AI平台的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如果用户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不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的被告网站按照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则进行责任判定,即“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知道+采取必要措施”。根据法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质上是要判断其是否具有过错。
因为侵权训练素材由用户上传,侵权模型和侵权图片生成后亦由用户决定发布或分享,因此涉案AI平台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是结合涉案AI平台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性质、AI发展水平、侵权事实明显程度、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平台营利模式以及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因素,判定该AI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从被告公司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本身来看,LoRA模型训练服务和参考生图服务,旨在扩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和功能,为用户提供更具有个性化的“内容定制”,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用户创作,提升创作效率,并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其次,从该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会给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的影响方面看,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如果用户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不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后,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的关系上看,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包含侵权内容,达到再现他人作品独创性表达的程度,则应由著作权法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性保护法律,不应对同一侵权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因此,被告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并判决其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已生成并发布的涉案奥特曼图片、奥特曼LoRA模型,停止提供相关奥特曼LoRA模型的发布和应用服务,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等,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