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作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度网讯公司主张的商品为“全民小视频”,系视频分享发布软件,经百度网讯公司的持续推广宣传,已积累一定的客户群体,可以认定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案号:(2023)京73民终1731号

案情简介:

原告:百度网讯公司/被告:微播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全民小视频App于2018年1月1日由百度网讯公司开发完成,百度网讯公司系该App的开发者和经营者,2021年7月,全民小视频App更名为度小视App(以下统称为涉案App)。

微播公司系APP“抖音”的运营者,其在部分网站上提供链接标题为“全民小视频app_2019新版下载_火山小...”的APP下载链接,链接描述内容为“火山小视频”“全民小视频app_2019新版下载_火山小视频”,下方标注“www.huoshanzhibo.com”及“广告”字样。点击链接标题下方的“立即下载”,所进入的页面(以下简称涉案页面)实际提供抖音App的下载。

据此,百度网讯公司主张微播公司在涉案链接标题和描述中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全民小视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微播公司的前述行为导致本应属于“全民小视频”产品的流量被劫持,损害了百度网讯公司的竞争优势,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微播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诉推广链接描述为“火山小视频”“全民小视频app_2019新版下载_火山小视频”,下方标注涉案网站及“广告”字样。微播公司为涉案网站的网站备案主体。根据上述描述和事实可合理推知存在涉案关键词的设置行为,且获益方为微播公司。在此基础上,微播公司应当作出合理解释,但其仅单纯否认曾设置涉案关键词,而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可初步推定系微播公司设置了涉案关键词。加之神马公司认可微播公司在神马搜索引擎中设置了关键词推广账户,进一步印证了该事实。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首先,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主张的商品为“全民小视频”,系视频分享发布软件,经百度网讯公司的持续推广宣传,已积累一定的客户群体,可以认定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其次,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作为提供视频分享类应用软件的同业竞争者,微播公司先后经营的商品名称为“火山小视频”、“抖音火山版”,却将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全民小视频app”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使用,其目的难谓正当。

再次,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在搜索界面使用“全民小视频app”关键词,搜索结果显示涉案网址链接,且搜索结果排名处于前列。涉案链接标题为“全民小视频app_2019新版下载_火山小...”,链接描述内容为“火山小视频”“全民小视频app_2019新版下载_火山小视频”,虽然搜索结果页面已标注“广告”字样,但因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全民小视频”APP与微播公司经营的“抖音”APP均为视频分享类应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两个APP服务来源或APP经营主体之间存在特定关系,造成混淆,从而扰乱市场秩序,故而应当认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认定微播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微播公司赔偿百度网讯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