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对AI对生成图片作品具有"控制和预见"构成独创性表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原告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原告使用的关键词均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原告的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原告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挑选图片并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原告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原告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

案号:(2024)鄂0192知民初968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被告: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原告王某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创作者。2024年5月17日,原告在小红书平台发布使用某AI APP创作出的图片作品笔记,平台截图显示,该笔记有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2024年6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AI绘画售课。该广告中引用图片与原告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

原告认为,案涉图片虽是使用某 AIAPP 创作,但在其创作过程,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脑海中构思画面感,通过关键词的撰写、输入,不断调整,从而控制出图图案,即使提交相同的关键词、所生成的图片也并不相同,且原告已于5月26 日注册了该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其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拥有的涉图片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利用AI生成的图片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

针对案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作品,法院认为原告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原告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原告使用的关键词均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原告的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原告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挑选图片并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原告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原告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被诉图片凝结了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

针对涉案行为的侵权定性,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网络售课推广,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000元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