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迷雾剧场”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未申请注册商标仍可获得保护
爱奇艺公司就“迷雾剧场”标识享有相关权利并不以取得注册商标权为前提,相反,涉案标识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与爱奇艺公司形成了稳定联系,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
案号:(2024)粤73民终146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播客平台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于2020年推出悬疑类剧场“迷雾剧场”,并且在实际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较高知名度,该栏目名称与爱奇艺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某播客平台擅自设置“迷雾剧场”播单,整合悬疑有声读物并评选“精品播单”。爱奇艺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迷雾剧场”未申请商标是否仍可获得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
判断“迷雾剧场”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结合其销售情况、宣传情况、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等综合考虑,重点考虑宣传的持续时间、宣传投入、宣传地域、宣传效果等因素。爱奇艺公司对“迷雾剧场”以及该栏目的多部剧集进行了大量宣传,已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某播客平台抗辩称爱奇艺公司就“迷雾剧场”不享有商标权、不具有识别性和辨识度。本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就“迷雾剧场”标识享有相关权利并不以取得注册商标权为前提,相反,涉案标识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与爱奇艺公司形成了稳定联系,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
作为与爱奇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行的涉案平台使用“迷雾剧场”等相同标识,用于销售音频节目,且节目内容与爱奇艺公司“迷雾剧场”的剧集均属于悬疑惊悚类,该等行为足以导致用户误以为被诉侵权播单的内容或提供者与爱奇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极易造成混淆。
综上,法院认定某播客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