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仿冒知名品牌商标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超千万!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被诉侵权商品与雅诗兰黛公司使用案涉商标的商品均为灵芝水这一细类的商品,双方标识在产品包装上的印制位置、大小均相同,再结合雅诗兰黛公司案涉商标具有高知名度的事实,必然进一步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案号:(2023)粤03民初4099号

案情简介:

原告:雅某公司/被告:美某公司、畅某公司、迪某公司、赵某、钟某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雅某公司系“悦木之源/0RIGINS”灵芝水等护肤品的经销商及商标所有人,美某公司、畅某公司、迪某公司、赵某、钟某未经权利人雅某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并对该产品的包装装潢进行多方位的模仿,还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欧盟有机认证”、“美国农业部有机认证”、“CNCA有机产品认证”等虚假宣传,意图伪造产品的国际化、高端化形象,从而达到模仿目的。雅某公司为此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美某公司、畅某公司、迪某公司、赵某、钟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7aee7136e4d70dd80400be39d94d674f_640_wx_fmt=png&from=appmsg&wxfrom=5&wx_lazy=1&wx_co=1&tp=webp.webp”与雅诗兰黛公司享有权益的案涉商标“1cd8cf0451f3e6468c8f534a79e0cfb6_640_wx_fmt=png&from=appmsg&wxfrom=5&wx_lazy=1&wx_co=1&tp=webp.webp”相比较,二者均为黑白色、版画风格的直立树形图案,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下,通过整体观察的方式,在普通消费者施加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混淆误认。被诉侵权商品与雅诗兰黛公司使用案涉商标的商品均为灵芝水这一细类的商品,双方标识在产品包装上的印制位置、大小均相同,再结合雅诗兰黛公司案涉商标具有高知名度的事实,必然进一步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悦木之源”灵芝水与被告灵芝水的包装装潢相比,二者在瓶体形状、长宽高的比例,瓶盖形状细节与其他元素的相对比例和位置、瓶体及瓶盖的颜色、外包装盒的形状、颜色、正面中部方框的形状、相对其他元素的比例和位置等包装装潢的设计方面完全相同;方框内部区域的底色、内边框距离方框外边框的距离、线形及粗细、方框内的内容排列、颜色、大小及字体、方框内的图形商标的位置极为近似。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使用“悦木之源”灵芝水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被告具有侵权恶意。各被告与雅诗兰黛公司同属化妆品行业,不可能不知晓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悦木之源”品牌及其图形商标,被控侵权商品与“悦木之源”灵芝水商品的图形标识高度近似,且抄袭雅诗兰黛公司部分宣传图文文案;被告惯于抄袭模仿他人产品标识及包装装潢,造成了大量消费者混淆误认以及投诉;被告曾因生产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被行政处罚;被告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却仍然从事被诉行为,并企图通过进行著作权登记等方式掩盖侵权行为。被告侵权情节严重。被控侵权产品的销量巨大,被告且同时进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综上,法院判令仿冒者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公开声明为雅某公司消除影响,同时连带赔偿雅某公司约10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