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反复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千万!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在案涉商标已经多次认定驰名的情形下,经营者对申请注册商标行为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进行合理避让。

案号:(2024)鄂知民终143号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好某某公司/被告: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武汉某某饰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广东好某某公司第1407896号“7b67a695305fc731bf66374ab20f5275_640_wx_fmt=png&from=appmsg&wxfrom=5&wx_lazy=1&wx_co=1&tp=webp.webp”注册商标多次在晾衣架领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在第11842099号“bf4bbb90c82765069416f3c631dcf0f5_640_wx_fmt=png&from=appmsg&wxfrom=5&wx_lazy=1&wx_co=1&tp=webp.webp”注册商标上累积了一定商誉。

案涉被诉侵权标识“好太太”“Haotaitai”被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苏州好某某公司、江苏好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好某某投资公司、武汉某某饰公司使用于智能门锁商品和包装之上,以及与上述商品有关的案涉经营和宣传活动之中,苏州好某某公司在智能锁商品上使用含有“好太太”文字、拼音以及含有上述文字元素的组合标识,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在主页网址为www.haotaitai-lock.com的网站中长期大量使用了“好太太”“Haotaitai”标识,以及含有上述文字元素的标识。

上述被告除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外,同时提交了多份与涉案商标相近或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广东好某某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案涉行为是否侵害广东好某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广东好某某公司指控的案涉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智能锁商品与金属锁(非电)商品同属于常见家居个人消费门锁,使用情形相同,亦与晾衣架商品为类似商品;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在主页网址为www.haotaitai-lock.com的网站中长期大量使用了“好太太”“Haotaitai”标识,以及含有上述文字元素的标识,明显具有攀附案涉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使用“好太太”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更加剧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裁定多次正告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相关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和商标使用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情形下,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仍然围绕“好太太”文字、拼音及组合进行商标性使用和宣传,并继续利用案外人另一关联公司广西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扩大侵权产品的销售主体和销售范围,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经营者享有合法的商标注册权,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但是,在注册商标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案涉商标“Clipboard Image.png”已经多次认定驰名的情形下,经营者对申请注册商标行为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进行合理避让。本案中,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持续在广东好某某公司案涉商标保护范围内,申请注册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广东好某某公司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质上是以注册商标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通过恶意注册获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设立与广东好某某公司案涉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字号的公司,全面模仿案涉商标,持续进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本案中,销售任务合同、订购合同、销售发票,该合同和发票金额一年累积超过5000万元,虽然部分合同系预期销售合同,预期销售任务金额的总和,并不足以证明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实际收入金额,部分经销商可能未完成销售任务应予以酌减,但鉴于该部分合同仅仅为一年的销售金额,而案涉侵权行为超过三年,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可以推定超过5000万元。广东好某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人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5000万元,具有合理性。广东好某某公司提交的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利润率在30%以上,其主张以20%利润率计算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亦具有合理性,法院均予以支持。基于前述计算方式,江苏好某某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侵权获利为1000万元,即使不考虑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广东好某某公司有关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诉讼请求亦应得到全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