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耳光馄饨”构成知名标识应受保护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经过长期使用,“耳光馄饨”标识在相关公众中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美某公司、再某公司使用“耳光馄饨”,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20)沪73民终444号

案情简介:

原告:尔某公司/被告:王某、再某公司、美某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上海尔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尔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成立,潘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氏姐弟声明,尔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唯一享有“耳光馄饨”无形资产的主体。美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王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上海再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成立,王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美某公司自2012年10月29日起在相关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个“耳光”“耳光馄饨”等商标。再某公司使用“耳光”“耳光馄饨”等商标进行招商加盟活动。

尔某公司认为美某公司、再某公司、王某上述行为构成仿冒、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某、再某公司、美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王某、再某公司、美某公司就侵权行为赔偿损失150万元;3.再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王某就该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王某、再某公司、美某公司就前述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美某公司、再某公司、王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仿冒、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潘氏姐弟自1997年起在上海市黄浦区肇周路经营“耳光馄饨”小吃店,店招取自形容食物好吃的俗语“打耳光也不放手”。经过长期使用,“耳光馄饨”标识在相关公众中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再某公司网站刊载了杜撰的所谓杜某笙与“耳光馄饨”的故事。再某公司宣称,耳光馄饨品牌系源自解放前的上海本地名小吃,后经美某公司重新收购、包装,打造成一个馄饨连锁餐厅品牌;并宣称市场上出现了假冒的耳光馄饨店,意图骗取加盟金。美某公司、再某公司使用“耳光馄饨”,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潘氏姐弟在先使用的“耳光馄饨”标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餐饮服务标识,经潘氏姐弟授权,尔某公司享有“耳光馄饨”标识的相关权益。美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耳光”等商标,又将商标许可给再某公司使用,美某公司和再某公司分工合作实施仿冒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王某作为再某公司、美某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其主观上有实施仿冒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其控制的美某公司、再某公司实施了仿冒行为,其与美某公司、再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再某公司、美某公司停止仿冒行为,赔偿尔某公司因仿冒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411,500元;再某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赔偿尔某公司因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元;王某、再某公司、美某公司赔偿尔某公司合理费用8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