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商标不近似论述策略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除了从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读音方面等方面综合进行与引证商标的不近似论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领域有较大差异,百一亦提出申请人早已就与申请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极为近似的商标提出申请,并已核准注册的事实,并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最终商评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情简介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2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29332392号“”商标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时以该商标与张燕红350582198001160523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921715号“爱米果 IMIGUO”商标近似为由驳回该商标申请。
申请人委托百一向商评委提起复审,请求商评委核准第29332392号商标在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会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指定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具体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整体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2、从实际使用领域进行比较,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和销售 LED照明产品的企业,主要生产LED发光二极管、灯饰照明显示设备及器材。而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是个体经营户,无法查询其是否实际使用该商标,但从商标本身可推测,其权利人可能生产零食、小吃等商品。因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实际经营领域没有交集,实际使用的商标在呼叫、传播上也不同,故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差异较大,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3、申请人在第35类上提交的与申请商标相同字母构成的第27981988号“”商标已于2018年10月27日获得初审公告。且申请人于2009年8月7日就已在第11类上注册申请第7604243号“”商标,早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日(2010年12月7日),可见申请人已正当使用“IMIGY”商标近十年,其品牌产品也已远销国外。
4、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注册于2011年12月28日,注册已满三年,据申请人的初步调查,未发现其在注册服务项上的使用,故申请人对上述引证商标提起了撤销申请。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简介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和销售 LED照明产品的企业。公司核心团队具有15年以上的LED行业从业经验,每年开发出数十种技术先进 、款式新颖、质量优良的产品。申请人于2007年通过 ISO9001:2000 认证。全部产品均获得CE认证,并符合RoHS标准,部分产品获得GS、UL、CB、CCC认证。超过 90 %的产品销往欧洲、澳大利亚、北美、亚洲等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市场享有很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本案由百一甘章乖 张雨薇 刘飞飞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