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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案件一览
1、本田诉长城“哈弗”H6型汽车两起专利侵权案开庭 索赔2000余万
2、第16004180号“途牛”商标被无效宣告
3、“沈大成”青团外包装一审认定侵权
4、《锦绣未央》被诉抄袭11案宣判,原告合计获赔60余万
5、首例云服务器存储侵权案改判
6、文著协诉中国知网侵犯会员汪曾祺著作权纠纷案二审胜诉
新鲜资讯汇总
1、人社部:增设知识产权专业职称
2、《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我国知识产权运用加快发展
3、国知局启动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申报、年度考核和复核工作
4、2018年中国音乐版权市场规模达188亿元
5、商标局:第八批商标受理窗口公布
热门案件一览
1、本田诉长城“哈弗”H6型汽车两起专利侵权案开庭 索赔2000余万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认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哈弗”H6汽车两处结构侵犯其两项发明专利权,故将长城汽车及北京泊示联汽车销售中心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请求连带赔偿损失、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两个案件涉及原告拥有的两项发明专利,分别为第200710008273.0号、名称为“车辆的后部车门结构”,以及第200710161631.1号、名称为“车辆的装饰物安装结构”的发明专利(统称涉案专利)。由于两案涉及的技术问题复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派王轶凡作为技术调查官协助审理,并于同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原告公证购买的“哈弗”H6汽车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现场勘验,对涉案汽车的相关部件进行了拆卸和组装,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对于技术问题的争议点。
原告主张被告长城汽车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以及被告泊示联销售中心销售、许诺销售的哈弗H6汽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长城汽车公司则主张不侵权抗辩,认为涉案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且原告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
该两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权利要求的解释,涉案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所记载的“V字形”结构、“伸出方向”、“定位卡定装置”、“止动部”等技术特征,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等争议焦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激烈的辩论。
目前,该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第16004180号“途牛”商标被无效宣告
基本案情
第16004180号“途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青岛百奕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4日经异议程序决定被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折叠式躺椅、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商品上。2017年12月11日,该商标被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途牛”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大量广泛的使用宣传已在旅游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6631862号“途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淡化申请人“途牛”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消费者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对此,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意见为:“途牛”为被申请人独创词汇,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曾被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且根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途牛”商标自2008年开始被广泛使用于申请人提供的旅游等各类服务上。此外,申请人还通过提供旅游服务、广告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其商标及服务进行了多方位的大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及其“途牛”品牌获得了多项荣誉。综上所述,引证商标在观光旅游等服务上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途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途牛”文字构成相同,其核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枕头、野营睡袋等商品为申请人所述旅游行业必需品,存在一定关联性。基于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在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确定其保护范围、适用条件问题,要从市场交易的环境和消费者认知的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多方位考量,对可能损害当事人及消费者权益、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不良后果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存在复制为公众知晓的商标或具有傍名牌、打擦边球等行为的前提下,对于知名度较高、独创性较强、使用在日常消费品或服务上的知名商标,对其保护的范围应予相对适度放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
3、“沈大成”青团外包装一审认定侵权
原告认为,华三川是老一辈著名画家,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声誉,特别擅长古典人物画。本案涉及的作品是2001年1月天津杨柳青画社出版《华三川唐人诗意图》第10页中华三川所作的《清明》画作,“沈大成”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生产的“青团”包装袋上使用了该画作,侵犯了华老的著作权。因此,原告要求“沈大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主张青团包装是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的,版权属于上海沈大成食品有限公司。设计时,考虑到青团的上市时间在清明前后,据此便根据杜牧的《清明》进行创作。由于原诗中有名句“牧童遥指杏花村”,所以设计图案中出现相应的场景是正常的,并非对华三川画作《清明》的恶意抄袭,因此,“沈大成”并没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示了刊有涉案作品的相关合法出版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华三川系涉案作品的作者。被控侵权图案中的一部分与涉案作品极其相似,且产生于涉案作品发表之后,故可以认定来源于涉案作品。被告辩称被控侵权图案系案外人设计,但并未举证,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被控侵权图案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其对涉案作品修改部分细节、替换部分图案的做法,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产生了不良影响。
最终,徐汇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作品的创作难度和在被控侵权青团中所体现的价值和作用、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后果等因素,判定被告上海沈大成餐饮速食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沈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来源:上海徐汇法院)
4、《锦绣未央》被诉抄袭11案宣判,原告合计获赔60余万
2019年5月8日,温瑞安诉《锦绣未央》一审宣判,认定为抄袭。6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锦绣未央》余下11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锦绣未央》抄袭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周静(笔名秦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作品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案共计60.4万元;在《新京报》和“潇湘书院”网站首页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至此,《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全部胜诉。
《锦绣未央》小说于2013年在潇湘书院上连载更新,曾经一度得到众多读者的喜爱,秦简(周静笔名)则成了该网站最受欢迎的作家之一。与此同时,《锦绣未央》的抄袭风波也越来越激烈。随后,《锦绣未央》被改编成电视剧,并于2016年正式播出。2017年1月4日,11位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17年2月17日,知名作家温瑞安加入《锦绣未央》抄袭案诉讼,与之前已经立案的11位作家一起,共同维权。
《锦绣未央》网络版270万字左右,涉及抄袭16部作品,侵权总字数约114千字,侵权语句共计763处(句),侵权情节共计21处。法院认为《锦绣未央》中被指控的侵权语句和情节与权利作品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一是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二是均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三是均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在情节方面,《锦绣未央》抄袭了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与权利作品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节,属于对权利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来源:自中闻知产、人民网)
5、首例云服务器存储侵权案改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游戏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案件。北京知产法院认为,阿里云公司就其出租的云服务器中存储侵权游戏软件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最终改判驳回乐动卓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因是国内首例涉及服务器提供商责任认定问题的案件,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一款名为《我叫MT online》的手机网络游戏。原告乐动卓越公司一审诉称其是手机游戏软件《我叫MT online》的著作权人。callmt.com网站提供非法复制《我叫MT online》游戏数据包的《我叫MT畅爽版》游戏。经调查发现,《我叫MT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客户端提供游戏服务。乐动卓越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阿里云公司断开链接并停止为《我叫MT畅爽版》游戏继续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11 240元。
一审法院认为乐动卓越公司向阿里云公司发出的通知系合格通知,阿里云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长时间不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主观上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损害结果扩大。认定阿里云公司侵害了乐动卓越公司对涉案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
阿里云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阿里云公司在本案中提供云服务器租赁业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畴。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规则,该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发出的通知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格通知要件即为不合格通知,不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以进一步联系、核实、调查等责任,否则将面临责任承担的不确定性。乐动卓越公司向阿里云公司发出的通知没有提供准确定位侵权作品的信息,亦缺少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通知,故阿里云公司在接到该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即便乐动卓越公司发出的系合格通知,阿里云公司亦不应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或与之等效的“关停”服务器等措施,因为这与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对云服务器中的具体信息内容无法直接控制的技术特征及维护用户数据安全的商业伦理要求是相违背的。依据审慎、合理之原则,阿里云公司可以将“转通知”作为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此案涉及云计算行业发展、数据隐私保护等热点问题。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从我国云计算行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若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侵权领域的必要措施和免责条件的要求过于苛刻,势必会激励其将大量资源投入法律风险的防范,增加运营成本,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动辄要求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删除用户数据或关闭服务器,也会严重影响用户对其正常经营和数据安全的信心,影响行业整体发展。
(来源:京法网事)
6、文著协诉中国知网侵犯会员汪曾祺著作权纠纷案二审胜诉
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知网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文著协作为我国惟一的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护会员网络版权第一案;也是中国最大的知识资源平台——中国知网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诸法院的第一案。
二审法院认为,二上诉人对涉案作品实施了下载、传播服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结论正确。一审法院酌定二上诉人连带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上诉人学术期刊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传播涉案作品,主观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结论正确。
文著协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知网这类知识资源平台长期大规模侵犯文著协会员权益,既包括会员在报刊发表的文艺、科技、学术文章,也包括会员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这不仅给会员造成极大困扰,也严重影响了文著协为会员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影响了会员作品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极大地损伤了会员的创作积极性。文著协将以此次胜诉为契机,认真梳理众多会员的维权诉求,做好取证工作,下一步将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并展开诉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来源:文著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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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部:增设知识产权专业职称
近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开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指出,要健全制度体系,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意见》提出,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经济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2、《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我国知识产权运用加快发展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编制完成了《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根据通行的定量分析规则,编制了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国内评价指标体系和国际比较指标体系。
国内评价指标体系由4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55个三级指标构成;国际比较指标体系则由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33个三级指标构成。根据指标数据,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达到257.4(以2010年为100),较上年提升17.9%,提升效果显著。从分项指标来看,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创造指数、运用指数、保护指数和环境指数分别达到249.3、234.8、274.3和271.3,依次较上年增长15.2%、28.5%、17.8%和12.5%。从国际比较来看,根据今年的测算方法,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在四十个主要国家中排名从第13位上升至第8位,实现了发展水平的较大提升。
相比较于知识产权创作、保护和环境,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运用进步更为显著。各地运用规模进一步扩大,从运用效益来看,全国各地区普遍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的显著提升与近年来我国采取建机制、建平台、促产业等多项措施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全链条密切相关。
《报告》也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知识产权创造质量需进一步提高。二是区域发展不平衡性仍在延续。三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外部环境有所改善,仍有所欠缺。与四十个世界主要国家比较,我国知识产权环境、能力、绩效三个指数中,环境指数近些年排名均落后于知识产权能力和绩效指数,表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需要进一步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3、国知局启动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申报、年度考核和复核工作
为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实现知识产权强企发展目标,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要求,决定启动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申报、年度考核和复核工作。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4、2018年中国音乐版权市场规模达188亿元
近日,艾瑞咨询发布《中国数字音乐商用版权市场研究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音乐版权市场规模达到188.3亿元,相较过去几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其中,在数字音乐市场方面,中国To C的数字音乐平台总收入达到76.3亿元,包括来自于用户付费收入达45.2亿元,占比接近60%。
不过,去年中国数字音乐商用版权市场规模仅为1.9亿元人民币。艾瑞咨询认为,是由于政策对数字音乐的监管尚末落实到企业端应用,因此整体行业仍处于起步期。但自“剑网行动2018”开始将目光转向短视频、动漫等领域起,广泛应用于相关内容制作的版权音乐势必会在未来受到更多的政策关注,再结合近期愈来愈多的商用音乐侵权案得到受理和胜诉的现象,艾瑞咨询预计,在未来两到三年内,政策将会逐渐介入数字音乐在B端应用的监管,并推动其在这一领域的正版化进程。
(来源:重庆商报)
5、商标局:第八批商标受理窗口公布
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立第八批商标受理窗口的公告”,公告显示根据《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经研究,批准天津知识产权局等第八批9个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设立商标受理窗口,2019年6月20日正式启动运行,开展商标申请受理工作。
第八批商标受理窗口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公告如下:
一、天津知识产权局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1层
联系电话:022-23039891
二、天津自贸区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联系电话:022-84906415
三、大连金普新区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388号
联系电话:0411-87696905
四、大连高新区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园区高新街1号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411-84506860
五、福州自贸区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湖里路27号自贸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0591-28369178
六、湖北知识产权局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广八路8号
联系电话:027-87660307
七、广州南沙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凯翔路3号市场监管服务大楼1楼
联系电话:020-84985298
八、青白江自贸区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8号现代物流大厦B区四川自贸试验区青白江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28-83308995
九、黔南商标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民族路35号黔南州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0854-8227228
(来源:商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