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图文组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7-0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对于图文组合商标而言,文字部分起主要识别作用,百一遂从整体外观、含义、读音等方面综合进行与引证商标的不近似论述,亦提出因引证商标2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商标本身、实际使用领域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最终商评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上海颐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28367960号“图片1.png”商标(下文简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时以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台州市路桥叮咚兔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355367号图片2.png商标(引证商标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919530号图片3.png商标(引证商标2)近似为由,驳回其在“电子监控装置,摄像机,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计算机硬件用装配支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电池,网络通讯设备,报警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委托百一向商评委提起复审,请求商评委核准第28367960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1、2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1)商标的整体外观不同。申请商标由图形和中文“颐库信息科技”组成,图形部分颜色从冷色系的蓝色到暖色系的红色渐变,突显出申请人凡事从头开始,努力前进脚踏实地的工作理念,文字部分指定蓝色,图形与文字竖直上下排列;引证商标1由中文“奇孝”和字母“e”组成,未指定颜色,中文和字母水平排列;引证商标2为图形商标,未指定颜色。整个标志造型像是天空中漂浮的“e”型祥云,与该商标所使用商品“天翼”的中文名称和飞翔、翅膀、天空直观相关,体现了自由自在的移动体验和广阔的覆盖。

 

2)商标的呼叫不同。申请商标呼叫部分为“颐库信息科技”,易于消费者记忆识别与呼叫;引证商标1呼叫部分为“奇孝”,易于消费者记忆识别与呼叫;引证商标2 无呼叫部分,不易于消费者记忆。

 

3)商标的含义不同。申请商标中文“颐库信息科技”为申请人商号,为臆造词汇,显著性较高,图形部分以字母“e”为设计元素,为申请人商号“颐库”的首字母,与其商号相呼应,此外“e”也是英文单词”equity”的首字母,一方面寓意申请人公平公正的办事态度,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另一方,其也具有股权、资产净值的含义,申请人希望通过打上equity标签的工具,可以帮助客户在股市中实现更高的收益。引证商标1中文“奇孝”为臆造词汇,无含义,显著性较高;引证商标2为为中国电信旗下移动业务品牌“天翼”logo,其中变形的e字形似云彩,很好地诠释了“天翼”的寓意,和飞翔、翅膀、天空直观相关,体现了自由自在的移动体验和广阔的覆盖。此外,其与“添翼”谐音,寓意用户使用中国电信的移动业务后如虎添翼,可以更畅快地体验移动信息服务,享受更高品质、更自由的信息新生活。

 

2、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网络与信息安全、大数据应用等研究的创新型企业。引证商标1权利人主要从事于服装、鞋帽、箱包批发、零售;引证商标2权利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特大型国有通信企业,该商标使用在其名下“天翼”移动品牌上,自2008年投入使用以来已在普通消费者群众具有较高知名度。由此引证商标1、2权利人与申请人经营领域、客户群体等完全不同,且引证商标2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在上述商标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国知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2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

 

上海颐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专注于网络与信息安全、大数据应用等研究的创新型企业,目前主要业务为行业智能监控类产品、净网平台产品与服务、公安大数据存储与智能分析平台产品、智能终端设备数据快速采集产品、WIFI嗅探终端特征采集设备等。主营产品线包括公安行业业务、能源行业业务、金融行业业务三方面。与公安、运营商、金融、能源等行业客户有着深入可靠的合作。

 

(本案由百一甘章乖  华飞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