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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案件一览
1、《楚乔传》一审判被告部分内容构成抄袭
2、“LEVI'S”商标被无效宣告
3、将“稻香村”字样用于包装,烟台稻香村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4、“知乎回答”被改编成短视频, 拍摄公司和拍摄者被判赔六万
5、“轻松筹”商标引纠纷 北京轻松筹公司上诉
6、“王老吉”“加多宝”14.4亿元商标侵权案发回重审
新鲜资讯汇总
1、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将开展巡回审判
2、国家网信办集中开展网络音频专项整治,26款平台被处罚
3、国知局发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征题”通知(全文)
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电子通讯再下一城
5、国务院常务会议:引导相关电商平台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热门案件一览
1、《楚乔传》一审判被告部分内容构成抄袭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黄珊珊(笔名:萧如瑟)与被告赵娜(笔名:潇湘冬儿)、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文艺出版社)、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赵娜立即删除《11处特工皇妃》《特工皇妃楚乔传》中的侵犯《九州·斛珠夫人》著作权的内容,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黄珊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9万元。
原告主张赵娜抄袭了《九州·斛珠夫人》中的17处“金句”,这些“金句”属于浓缩了其写作技巧与独特美学风格的重要内容,主张构成著作权侵权;赵娜借助前述17处“金句”用于宣传推广电视剧《楚乔传》属于不正当利用了原本属于《斛珠夫人》的商业转化优势,且赵娜在作品正文中使用《斛珠夫人》图书宣传文案中的语句,该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珊珊主张权利17处文字内容,融入了其独立的智力劳动,体现了其对于特定情节、意境、细节等的独特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标准。鉴于赵娜多次在网络中提到其创作的《11处》《楚乔传》受到过“九州”和《斛珠夫人》的影响,结合《斛珠夫人》的发表时间、知名度及影响力等因素,故认定赵娜在创作《11处》《楚乔传》之前具备“接触”的事实基础。将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中的具体相似之处进行逐一比对,在对二者是在思想层面的相似,还是在表达层面的相似进行区分之后,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中的被诉内容中的部分构成了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构成抄袭。
对于未被认定抄袭的部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这些句子分散融入到小说各部分内容当中,并未突出使用,且相较于百万字的小说整体而言,数量极其有限,不会对作品整体产生实质性影响,赵娜也并不会因此而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不会因此而造成社会公众对黄珊珊作品的评价降低,也不会因此影响《斛珠夫人》的商业开发。由于《斛珠夫人》的图书宣传文案尚未与《斛珠夫人》形成长期稳定的关联关系,不能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赵娜在《11处》《楚乔传》内容中使用与《斛珠夫人》宣传文案部分词句相似的文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损害黄珊珊的竞争利益,故法院认定赵娜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朝阳知产)
2、“LEVI'S”商标被无效宣告
案情简介
第7905275号“LEV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东莞市首信五金制品厂于2009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等商品上。2016年10月12日,该商标被利惠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称:作为申请人旗下的主要品牌,“LEVI'S”(李维斯)系列商标经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认定第70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93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或使用足以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
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申请人“LEVI'S”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在“牛仔裤”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LEVI'S”商标为臆造词汇,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LEVI'S”与申请人商标“LEVI'S”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雷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且其复制摹仿他人广为知晓的商标意图明显。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等商品与申请人“LEVI'S”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实际生活中消费群体有一定的共同性,可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申请人“LEVI'S”商标的高知名度也使消费者将金属纽扣等商品上的“LEVI'S”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成为可能。同时结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高度近似,被申请人复制摹仿的意图明显等因素,可以认定通过争议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具有利用他人商标知名度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能,这也就同时意味着申请人作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有人的品牌利益的损失。所以本案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进行了保护,体现了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故意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及商誉的不正当行为的严格规制。
(来源:国知局网站)
3、将“稻香村”字样用于包装,烟台稻香村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涉知名商标“稻香村DXC”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烟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和天津市蓟县鑫源斋糕点厂侵犯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余万元。
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诉称,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受让取得“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注册在月饼等商品上,并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12月,原告承继苏稻工业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原告发现被告烟台市稻香村公司擅自使用“稻香村”注册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将“稻香村”字样突出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上,被告鑫源斋糕点厂、鑫海利源商贸中心亦分别擅自生产或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故请求法院判处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被告分别辩称,涉案盒装月饼包装袋上均未单独使用“稻香村”而使用的是“烟稻”字样,该使用方式属于商业习惯。被告烟台稻香村公司企业名称中的“稻香村”最早于1999年就已经被登记注册且已获得较高知名度。鑫源斋糕点厂只是受被告烟台稻香村公司委托加工产品,而鑫海利源商贸中心系合法进货、销售。
法院一审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被告侵权。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就商标侵权问题而言,本案中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就不正当竞争问题而言,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使用稻香村字号的渊源及双方使用“稻香村”字号在市场上共存多年,如烟稻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则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等因素,据此认定被告烟稻公司的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宣判后两被告提出上诉。
(来源:新京报;记者:王巍)
4、“知乎回答”被改编成短视频, 拍摄公司和拍摄者被判赔六万
辛先生在“知乎”网站某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后发现该文字被改编成短视频,故将被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先生、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新片场公司停止侵权,与被告王先生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辛先生主张权利的内容为发表于知乎网上的一段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的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其既不属于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有限表达,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独创性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
本案中,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虽在作品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仍存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在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时,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根据本案中辛先生所提交的比对表,相似的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通过组合编排构成了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的主要内容,且各个情节均包含了人物、场景、发展经过及结果等细节,足够具体,脱离了抽象的思想范畴,属于具体的独创性表达。
同时,权利作品作为文字作品仅以书面文字体现表达,被诉视频则由画面、台词等动态影像表达组合而成,内容更为丰富,出现权利作品中不存在的情节,甚至在对同一情节的具体处理上存在不同均不可避免。在辛先生主张的相同情节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前提下,上述不同不足以影响法院认定被诉视频和权利作品在上述情节的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结合本案证据可知,权利作品发布时间早于被诉视频创作时间,法院认定创作被诉视频时,王先生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接触+实质性相似”要件均满足。
(来源:海淀法院网)
5、“轻松筹”商标引纠纷 北京轻松筹公司上诉
因注册商标“轻松筹”被侵权,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东城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北京轻松筹侵权,判令其赔偿追梦网经济损失等共计58万元。
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公司推出一款基于微信社交圈的筹款工具“轻松筹”,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于2016年6月28日注册了“轻松筹”文字商标。然而,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轻松筹”及安卓手机APP“轻松筹”上发布了大量众筹项目信息,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文字,该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且其提供的服务属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00万元。
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众筹是一种融资、金融服务,其于2016年7月21日注册取得了“”商标,并将该商标使用在金融服务上,不属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故不构成侵权。并称,经过其大量使用,已与“轻松筹”建立了明确固定的联系,而原告未在注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涉案商标,故被告的行为不会与原告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虽然在金融服务上注册了商标,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多处未规范使用,而是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的方式进行使用。并且,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排列方式上一致,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属于近似标识。
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为众筹项目发起人公开发布包含商业类筹款项目在内的信息提供平台,属于涉案商标第35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相关主体对原、被告提供的服务实际产生了混淆,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
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
(来源:北京晚报 )
6、“王老吉”“加多宝”14.4亿元商标侵权案发回重审
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自2012年始,2012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院对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王老吉”商标仲裁裁决的申请予以驳回,加多宝随后把产品更名“加多宝凉茶”。2014年5月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后来又将涉及经济损失增至29亿多元。后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加多宝赔偿14.4亿元。随后加多宝不服该一审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7月加多宝(中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加多宝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知产力)
新鲜资讯汇总
1、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将开展巡回审判
7月3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鉴于案件管辖范围涵盖全国,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将专门建立巡回审判制度,根据案件情况,适时到案件所在地法院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审理案件。这项工作旨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进行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拟于下半年展开。
“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是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之初便坚持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告诉记者,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作为一个新机构,高度重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截至目前,按照“1+N”的制度体系模式,共制定各项法庭规章制度40项,法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挂牌运行半年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在庭审中集中应用了AR眼镜、语音识别系统、电子签名系统、电子卷宗庭审调阅系统等前沿技术。此外,初步建立以具体法律适用规则为中心的裁判规则数据库,将最高法过去十余年技术类案件的主要裁判文书通过归纳关键词、裁判要旨等方式组合成库,明确合议庭审理案件必须进行检索,非经特别程序,一般在后案件不得与在先案例相冲突,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类案不同判。今后,这一数据库将进一步完善。
(来源:法制日报)
2、国家网信办集中开展网络音频专项整治,26款平台被处罚
近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网络音频乱象启动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核查取证,首批依法依规对吱呀、Soul、语玩、一说FM等26款传播历史虚无主义、淫秽色情内容的违法违规音频平台,分别采取了约谈、下架、关停服务等阶梯处罚,对音频行业进行全面集中整治。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音频行业野蛮生长,行业乱象频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网络生态,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恶劣影响,必须坚决予以治理。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违法违规音频平台开展集中整治,遏制行业乱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网信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标本兼治、管建并举,在进行集中整治的同时,推动音频平台企业规范发展、创新发展,支持和鼓励主流媒体生产更多网民喜闻乐见的优秀音频内容,引导广大网民积极参与优质音频创作活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营造主旋律高昂、正能量充沛的网络音频空间。
(来源:国家网信办网站)
3、国知局发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征题”通知(全文)
一、征集内容
按照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三个科目,应征试题须符合《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附件1)。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利法律知识
该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项选择题,涉及的法律、法规等参照《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附件2)。
(二)相关法律知识
该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项选择题,涉及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外贸易法、刑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条约等参照《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附件2)。
(三)专利代理实务
1.总体要求
(1)所涉及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以及对比文件总体领域属通用为宜,技术难度低、专业背景知识少,便于不同专业背景的考生均可准确地理解和答题;
(2)所涉及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确定的发明点应立得住,经得起推敲;
(3)文字简洁、清楚,仅依据题面内容即可让考生充分理解并答题。
2.出题思路
征题人可自行设计试题,试题题目可要求撰写权利要求、答复一通、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客户函等形式或上述内容的组合。若以撰写权利要求为主,可以采用如下主体思路:
(1)给出一份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对比文件,要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修改权利要求;
(2)再给出改进的实施例,要求在此基础上(包括前面提到的专利申请、对比文件)撰写权利要求书;
(3)专利申请文件中可以加入产品、方法、材料等不同技术方案;
(4)可以考虑通过设置前后不同申请的申请人的部分相同,在其中加入要求优先权的考点;通过设计对比文件的申请、公开时间来引入抵触申请等考点;或者设置是否得到支持、分案申请、是否清楚等各种考点。
二、征集要求
(一)试题格式要求
征集试题包括选择题(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专利代理实务),试题内容不超出《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的范围,试题力求适度的难度和较好的区分度。试卷或试题均可,数量不限,客观题提交内容包括题目、标准答案、试题解析,具体格式参考经典试题样例(附件3),案例分析题须提交试题、试题解析、原始资料以及相关说明(如有必要)。
(二)其他要求
应征人请注明单位(姓名)、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邮箱:zhengti@ciptc.org.cn。
对于截止日期后提交的征题,如来不及考虑作为当年的试题,可自动作为下一年考试的应征试题。
三、奖励机制
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对入选的案例和试题具有著作和使用权。符合命题要求的试题且被收入考试题库的,将给予酬金及相关证书。
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2019年6月27日
联系电话:010-82966028
征题邮箱:zhengti@ciptc.org.cn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电子通讯再下一城
6月15日,我国自主研发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业务电子发文系统上线一个月来数据传送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功发送文件124件。该系统是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网上申请系统上线后,我国马德里电子通讯取得的又一重要进展。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商标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知识产权环境。随着我国市场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国外申请人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量始终处于马德里联盟前列。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外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密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系,大力推进商标国际注册便利化改革,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持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沟通协调,自主研发上线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网上申请系统,助力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商标先行。2019年前5个月,我国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2259件,位列马德里联盟成员第三,其中网上申请1885件,占比83.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业务电子发文系统上线后,国外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在中国办理商标转让、删减、部分注销等后续业务的国际通知时间缩短1个月以上。2019年前5个月,我国受理国外企业马德里后续业务申请共计19023件,转让审查周期缩短至3个月,变更、续展审查周期缩短至1个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将以开展“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年”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提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审查质量和效率,继续缩短审查周期,积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5、国务院常务会议:引导相关电商平台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引导相关电商平台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会议指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是适应产业革命新趋势、促进进出口稳中提质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跨境电商规模快速扩大,成为外贸增长突出亮点,倒逼了国内产业升级,释放了市场消费潜力,促进快递等流通业发展,带动了创业创新和大量就业。下一步,一要在现有3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基础上,根据地方意愿,再增加一批试点城市。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电商零售出口,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二要鼓励搭建服务跨境电商发展的平台,建立配套物流等服务体系,支持建设和完善海外仓,扩大覆盖面。引导相关电商平台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支持相关教育机构增设跨境电商专业,促进产教融合,为跨境电商发展强化人才支撑。三要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依法保护商家和消费者权益。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跨境电商相关国际规则制定。
(来源: 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