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文字部分在组合商标中起呼叫传播作用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百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着重论述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领域及权利人实际经营领域的差异,并从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读音等多方面详细展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论述,最终获得商评委支持。
案情简介
上海弗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25359537号“”商标(下文简称“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以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深圳电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7328963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1”)、与楠西医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1789248号“”商标(下文简称“引证商标2”)、与WEVO-CHEMIE GMBH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G1335343号“”商标(下文简称“引证商标3”)近似为由,驳回其在第42类“技术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化学研究,化学分析,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质量检测,艺术品鉴定”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委托百一向商评委提起复审,请求商评委核准第25359537号商标在第42类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百一提出以下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整体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2.对于一般的相关公众而言,图文组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文字,而图形仅起到背景修饰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为“”,英文“ForNeeds”与中文“弗霓”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1-3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3、申请人是一家生物实验室服务集成商,位于上海,主要从事生物领域的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等;而引证商标1所有人深圳电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位于深圳,主要从事电子原材料、电子元器件及电子产品的现货交易业务,并为其提供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和市场服务;引证商标2所有人楠西医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位于杭州,主要从事医药科研服务;引证商标3所有人WEVO-CHEMIE GMBH是德国公司,主要生产聚氨酯和环氧树脂电子灌封胶及热熔胶等产品。可见,引证商标1-3的所有人与申请人经营领域、客户群体等完全不同,因此在上述商标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读音、含义、整体设计上存在明显区别,经营领域、消费群体也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
上海弗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生物实验室服务集成商,秉承创新、共赢、合规的理念,以自主品牌和代理产品为纽带,以服务实验室为使命,打造实验室领域顶尖的信息、产品和服务共享型交互平台。
其生产的产品严格遵循品质管理规范要求,以保证产品的稳定,批间差异小,实验重现性好。每个产品均可提供MSDS安全操作说明书,COA质检证书,以保持客户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并帮助客户完全按符合要求的操作规范操作。质检过程中,会先使用NMR进行结构鉴定,GC和HPLC进行纯度的测定。必要时多种检测方法并用以确保产品的质量。
(本案由百一甘章乖 张雨薇 刘飞飞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