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网站功能的运行效果页面等不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裁判要旨
1、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3、网站在某些功能上的运行效果、运行页面,本质上是一种操作方法,并不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若该些功能的排列和层次关系也构成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可另案处理。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上诉人杭州启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启博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盈利来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盈利来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启博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29日、2015年10月21日、2016年1月19日取得软著登字第0958417号、第1088998号、第119127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软件名称分别为微分销软件V1.2、V2.0、V3.0。
盈利来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11日、2016年5月20日、2016年10月8日取得软著登字第1229197号、第1291323号、第146226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软件名称分别为盈利来微信分销系统直播互动视频软件V1.0、盈利来云视金融系统软件V1.0、盈利来微信多店铺直播互动购物系统软件V2.0。
启博公司提供(2016)浙杭东证字第15号、第2938号、第1003号公证书,其通过比对盈利来公司与自己各自经营网站的部分网页源代码及网站在付款界面、商品展示、购物车功能等的运行效果、运行页面,主张盈利来公司侵权。
启博公司亦提供(2016)浙杭东证字第12386号、第15144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盈利来公司经营的网站的网页部分源代码中,含有启博公司预埋的版权申明代码。对此盈利来公司提交(2016)浙杭之证字第5965号公证书,主张该情况由2016年6月10日盈利来公司的服务器遭受黑客入侵所致。
由此启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盈利来公司立即停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并复制、发行“启博微分销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卸载并销毁侵权网站www.yinglilai.cn上的侵权软件,并停止该侵权网站运营;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31800元。
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盈利来公司赔偿启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开支),并在自己的网站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启博公司、盈利来公司分别系相应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2)计算机程序仅指“代码化指令程序”,一个程序中除包括著作权人具有独创性的代码编写以外,还包括通用编码技术、商业惯例、特定代码等;另本案中只提供了相应网页部分的源代码,并非整个软件,虽然启博公司对微分销软件享有著作权,但并未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盈利来公司经营的网站,在网页部分源代码与启博公司微分销软件网页部分源代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
(3)网站在付款界面、商品展示、购物车功能等的运行效果、运行页面,本质上是一种操作方法,并不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若该些功能的排列和层次关系也构成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可另案处理。
2、据盈利来公司提交的(2016)浙杭之证字第5965号公证书,“阿里云”信息中心发送的仅是“异地登录提醒”,且仅提醒被入侵的可能性,并建议立即查看,盈利来公司并未对查看的结果提供相应证据,且也未对其网页部分源代码为何会出现启博公司预埋的版权申明代码作出合理解释,故可认定盈利来公司侵犯了启博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因启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盈利来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软件许可费、盈利来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盈利来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启博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
争议焦点
启博公司主张
1、一审证据表明盈利来公司网页运营源代码与启博公司软件实质相似,而盈利来公司作为网站运营主体,对于网页软件及其来源无法提供合理说明,启博公司已经提供了源代码公证等证据,且盈利来公司的网页源代码中有启博公司软件版权声明。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盈利来公司侵犯启博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事实,应当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2、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盈利来公司网站运营侵犯启博公司软件著作权并判令赔偿、赔礼道歉的基础上,驳回启博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与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矛盾。
3、一审判赔数额和赔礼道歉澄清方式不足以弥补侵权后果。
由此诉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和第三项。
盈利来公司主张
1、盈利来公司依法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侵权事实。盈利来公司使用的系统与启博公司的系统存在根本区别。启博公司仅根据预埋的版权申明代码不足以证明盈利来公司使用的是启博公司的系统。
2、启博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所比对的系各自经营网站的部分网页源代码及运行效果、运行页面。运行效果、运行页面本质是一种操作方法,并不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相同或相似的运行效果、运行页面并不能说明其源代码相同或相似。
3、盈利来公司网站现已经处于不营业状态,且未侵害启博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亦未涉及人身属性的民事权利,不存在道歉、消除影响和澄清事实的情况。启博公司请求盈利来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启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结果及法律意义
二审法院最终改判盈利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启博微分销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卸载侵权软件,其余维持一审判决,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盈利来公司经营网站的网页部分源代码中,含有启博公司预埋的版权申明代码。尽管其辩称系黑客入侵所致,但从盈利来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2016)浙杭之证字第5965号公证书记载“阿里云”信息中心发送的仅是“异地登录提醒”,盈利来公司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网站源代码中含有启博公司版权申明代码系该“异地登录提醒”所致,亦未对该情况作出合理说明。故盈利来公司侵犯了启博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启博公司要求盈利来公司停止使用“启博微分销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卸载侵权软件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一审判决驳回启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