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图文组合商标不近似论述策略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图文组合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和图组成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且图文组合商标中,文字起主要识别作用。
本案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百一着重从整体外观、含义、读音等多方面详细展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论述,并阐明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领域及权利人实际经营领域的差异,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最终获得商评委支持。
案情简介
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30167218号商标“”在第3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审查时以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广州筑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627435号“”商标(引证商标1)、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605484号“
”商标(引证商标2)、邓小民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1223966号“
”商标(引证商标3)近似为由,驳回商标在第35类“人员招收,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替他人写简历,会计,职业介绍,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遂委托百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
(1) 商标的整体外观不同
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由中文“连尚招聘”和图形构成,图形部分指定蓝色到紫色的渐变色,图形中求职者与企业端达成合作的握手,衍生出一个新的图形“勾”;
引证商标1为图形商标,图形整体是一个矩形,填充绿色,矩形中间镂空一个符号“√”;
引证商标2为组合商标,由英文“ALTUSVIA”和符号“√”构成,商标未指定颜色;
引证商标3为图形商标,图形仅由一个符号“√”构成,指定了淡黄色。
(2)商标的呼叫不同
申请商标呼叫为“连尚招聘”,“连尚”为申请人商号,易于消费者记忆;
引证商标1、3无呼叫部分,不易于消费者记忆;
引证商标2呼叫为“ALTUSVIA”,或者呼叫为与其对应的中文“奥特斯维”,易于消费者记忆。
(3)商标的含义不同
申请商标,“连尚”为申请人商号,为臆造词汇,显著性较强。“连尚招聘”用于申请人的招聘平台,申请人公司创建伊始主要业务范围就是招聘平台,申请商标实为对申请人老业务的加强保护。图形中求职者与企业端达成合作的握手,衍生出一个新的图形“勾”,与申请人商号连尚的“连”相呼应;
引证商标1、3无特殊含义;
引证商标2文字部分“ALTUSVIA”为权利人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的商号“奥特斯维”对应的英文,为臆造词汇,显著性较强。
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实际经营领域有较大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申请人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提供免费上网、资讯阅读、工具游戏等服务,为用户打造连接网络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已经成为全球移动互联网独角兽企业而引证商标1权利人广州筑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专注于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翻译等)行业的公司;引证商标2权利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研发和生产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及高性能太阳能组件;引证商标3权利人邓小民主要从事于洗护产品的销售。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与申请人经营领域、客户群体等完全不同,因此在上述商标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的构成、呼叫及指向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使用的领域中也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27435号、第9605484 号、第21223966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最终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由百一甘章乖 华飞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