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合理认定的考量要素
裁判要旨
1、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从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同时在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贡献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附图以及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解释,而且相关解释应当考虑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
2、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简称搜狗科技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简称搜狗信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人为搜狗科技公司、授权公告日2011年9月28日)。后搜狗科技公司将涉案专利许可搜狗信息公司实施(普通许可)。另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方法专利,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其目的是解决信息输入过程中误删除的问题,采用的手段是编码删除完后暂停删除操作,达到预置条件后继续删除操作。
百度网讯公司发行被诉侵权产品“百度输入法”,任意第三方都可以通过百度主页上的“产品中心”搜索、免费下载、使用。根据公证及一审庭审演示内容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主张百度输入法产品实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专利方法的每一个步骤,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且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由此共同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发行、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侵害搜狗科技公司享有发明专利权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专利删除信息的方法;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的行为;立即停止发行、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涉案专利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当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至少在现象上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限定的全部功能,并通过操作演示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实施了涉案专利保护的方法流程的可能性时,可认为其尽到了初步的证明义务。至此百度网讯公司举证未能证明其实施的不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操作步骤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现象,并拒绝进一步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后台操作流程步骤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关于百度输入法部分技术特征是否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认定(1)可以确定百度输入法具有涉案专利中“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的技术特征。
首先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输入焦点”就是根据当前输入的位置确定的焦点,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输入焦点显示的形式。其次控制输入焦点的自动切换只是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表象,暂停接收和恢复接收才是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限定的步骤。因此,对百度网讯公司提出不存在输入焦点在字符上屏区和编码输入区之间自动切换产生的技术问题而不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2)“暂停接收删除键的指令”的含义是指不再进行删除操作,故对百度网讯公司主张暂停接收应当被确定为输入法不接收并且不处理删除键指令的观点不予采纳。可以认定百度输入法具有“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的技术特征。
(3)可以确定百度输入法在暂停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后,基于继续接收到的删除键指令,删除了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
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就可以明确知晓“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的实施方式,且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具体如何在屏幕上删除,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除从输入法监测到按键信息至字符上屏区显示用户输入或删除的文本,必然需要操作系统、输入法程序和应用程序(消息编辑器)协同处理。百度输入法只要实施了删除的步骤即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至于删除是由输入法程序单独实现的还是与其它程序配合实现,均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百度网讯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连续下发删除键指令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有意义的前提,直接限定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此应当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删除键的指令”限定了连续下发的具体实施方式。百度输入法连续下发删除指令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相关的,并且该特征与飞利浦9@9r手机一次下发删除键指令,全部清空已输入内容的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4、百度输入法产品实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专利方法的每一个步骤,百度网讯公司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百度输入法软件的免费下载,可以提高其网络用户点击量,从而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因此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搜狗科技公司的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搜狗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百度网讯公司主张:1、百度手机输入法没有实施权利要求1中关于“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和“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的技术特征,故百度手机输入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没有侵犯涉案发明的专利权。2、百度手机输入法实施的删除功能属于现有技术(即“飞利浦9@9r手机”的删除方案),一审判决基于不当解释权利要求1、错误认定技术问题以及对说明书进行认知,对该部分所认定的结论存在错误。
由此诉请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驳回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搜狗科技公司和搜狗信息公司共同主张百度手机输入法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时亦不构成现有技术抗辩,故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律意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虽有不当,但其认定结果正确,故对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从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同时在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贡献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附图以及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解释,而且相关解释应当考虑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
本案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输入焦点”的认知及涉案专利说明书亦未对“输入焦点”显示的形式予以限定,故二审法院对百度网讯公司以被控侵权百度手机输入法是基于触屏手机而开发的产品,在删除拼音和汉字过程中,其光标始终处于字符上屏区而否定不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如一审法院所述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具体如何在屏幕上删除,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亦不属于其所要保护的技术特征,且只要涉案被控的百度手机输入法实施了删除的步骤即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至于删除是由输入法程序单独实现的还是与其它程序配合实现,并不能成为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法抗辩事由。
2、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本案中,飞利浦9@9r手机清除键下发的是一次性清空的删除指令,而百度输入法则是连续多次下发删除指令,两者实施删除的具体方式不同。百度输入法在删除过程中对于删除的内容有较大的控制余地,可以保留部分不需要删除的内容,而一次性清空的删除方式控制选择的余地较小,不能保留不需要删除的内容。因此,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同时,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限定了要解决用户在删除过程中由于需要连续发出删除键指令,导致操作失误,发出了多余的删除指令。在对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内容理解时,要在说明书整体位置和上下文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认定在按下删除键后,系统仍为发出多个连续删除指令,而从现象上所显示的“拼音都删除掉”不能直接确定即为“一个删除指令”。故此,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被控侵权的百度手机输入法并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