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然服饰“zuczug”商标无效宣告案

作者: 发表日期:2016-07-08 栏目:商标无效 阅读次数:加载中...

争议商标:第9914667号“zuczug”商标

类别:第24类,布料、床单等

申请人: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富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第9914667号“zuczug”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由富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富士集团)于2012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料等服务上,2013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2年11月06日。

2015年07月13日,百一代理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简称素然公司),对系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主要理由如下:

1. 素然公司“zuczug”商标在中国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同时具备高显著性。在第25类已经在先注册了“zuczug”商标。而经百一调查,被富士集团系成立于香港的空壳公司,不具有实际经营的能力和意图。

2. 除本案系争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除了第25类的所有剩余类别上,申请注册共计44件与本案争议商标相同的商标。

3. 被申请人还恶意抄袭和摹仿了大量他人知名商标,并进行了列举。

因此,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请求撤销系争商标的注册。

对此,富士集团答辩称,系争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标(跨类),不构成类似;也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维持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914667号“zuczug”商标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方面完全相同。除系争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miumiu”、“心相印”、“愤怒的小鸟”、“一茶一坐”、“百岁山”等众多知名品牌。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系争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

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系争商标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全球经济的快速融合,品牌渐渐成为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要依据,商标申请数量也逐年增加。

商标抢注是我国目前商标法实施中较为突出的一类现象,本案所反映出的没有真实使用意图、大量申请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利益的驱动,抢注他人商标、傍名牌等恶性商标竞争现象也有复杂化、专业化的趋势。

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旗下已有多个知名品牌,“ZUCZUG”是其核心商标,已经连续使用十多年,定位于一定现代感、设计性并能体现出穿着者个性的女性都市便装的设计师品牌。品牌店已遍布一线城市,近百家门店。在上海地区,ZUCZUG的直营店主要分布于梅龙镇广场,久光百货,港汇及新天地等中高端购物中心。

本案比较有代表性,一是集中、连续抢注,数量多,时间接近,二是抢注方主动规避了在先注册商标,三是实施跨类抢注,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手段,真正权利人被“包了饺子”。这就为商标权维护带来很大困难,也带来非常高的维权投入,还影响了权利人在延伸产品上的市场投放。

一般情况下,除了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情况,商标的跨类保护需要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即使“ZUCZUG” 的知名度已非常高,对权利人来说仍是一个挑战。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鉴于系争商标申请日在2012年、注册日在2013年,因此,实体审查仍适用老的商标法,该法律中,可以直接明确适用的法律适用条款非常有限。为此,百一研究了富士集团的股权结构情况、经营情况、商标持有情况等,得出这是一家专门用于不正当注册商标的公司。基于此,我所考虑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入手,所有证据工作围绕此点展开,结合系争商标的自身情况进行。

百一的论证得到了商评委的肯定。“zuczug”系列案件中,在第38类第1256283号(指定在“信息传送、电视播放”上)异议案例,商标局依据的是新商标法的第七条,认定富士集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恶意,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下发不予注册的决定,同样取得了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