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软件界面设计不正当竞争保护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1、经营者为用户使用自己的软件设计制作的具体操作步骤,操作步骤本身、步骤顺序、步骤完整性及步骤的具体实现方式等内容都是为了实现软件功能。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可以对软件的现有功能设计新的操作步骤,或者对新开发出的功能设计相应的操作步骤,但不能阻止其他经营者开发制作出为实现同样功能而模仿借鉴相同或近似操作步骤的软件。而向公众提供相同功能的软件,为了实现相同的功能,设计对应的操作步骤是模仿的必要范畴。正当模仿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在于模仿不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
2、本案当事人对操作步骤所对应的整体界面主张享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立足于制止符合不正当竞争条件的特定行为,通过制止该行为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以图文形式呈现的软件操作界面可以有体现相关实用性功能的设计,还可以有部分起到美化、标示经营者身份的独特设计,只有相关独特的界面设计或界面设计的组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指向性表现形式,达到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经营者才能制止他人对相关界面进行恶意模仿。
案情简介
本案为原告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笑公司)与被告乐鱼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鱼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笑公司开发经营快手软件,在多个应用平台上线供用户下载,排名均在前列,其2015年1月发布4.13版后的快手软件都具备编辑配乐、分帧编辑等18个步骤。快手网服务协议中约定,快手网及涉及到的产品、相关软件的所有权等权利归一笑公司所有,本案中其主张对用户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享有独占使用权。
乐鱼公司经营小看官网,开发经营小看软件,并将该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首次发表日期2015年2月8日。《小看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小看仅为用户提供视频及其他内容的制作、分享、传播等的平台,本身不直接上传任何内容。
本案中,一笑公司主张小看软件自2015年2月发布时,即存在与快手软件相同的18个视频编辑步骤,且使用了对应的操作界面布局,抄袭了快手软件视频编辑方式、编辑元素等。由此诉请乐鱼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一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乐鱼公司经营小看软件是否实施了一笑公司主张的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模仿、抄袭一笑公司的快手软件短视频操作流程完整18个步骤及各步骤对应的页面设计;二是模仿、抄袭一笑公司的快手软件部分编辑元素;三是在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提供使用快手软件特有的装饰图片制作的视频。
1、对于第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笑公司表示小看软件完整抄袭了快手软件的18个操作步骤及对应的页面布局,且上述18个步骤中除了首页、拍摄页、编辑页以及分享页面为必要的功能页面外,其余都是非必要的步骤页面,其中与分帧编辑相关的设计是其独创的,其他设计借鉴了他人软件的设计;其中第6步选取本地音乐界面在音乐停止、播放、调节播放位置的白色调节杆、代表歌曲的符号、歌曲列表、软件功能区等细节,小看软件与快手软件的设计近似。
乐鱼公司认可小看软件在发布时存在上述18个步骤及操作界面,但表示用户可以跳过某些步骤,只有拍摄页面和分享页面是必要步骤页面,并主张小看软件的上述操作步骤与快手软件对应步骤的顺序不对应;因移动端软件界面大小、要素布局、功能展示的有限性,许多界面设计都属于通用设计;其他软件已有相关在先设计,一笑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2、关于涉案软件编辑元素,一笑公司主张快手软件中的编辑元素是其长期花费大量财力、人力取得的创造性成果,最新版本中共有57个文字框,41个表情元素,其中萌等三枚印章还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小看软件中有多项编辑元素抄袭了快手软件中的编辑元素。
乐鱼公司认为上述编辑元素或者是业内公知的惯常设计,不具有独创性,或者存在在先设计,一笑公司对此亦不享有任何民事权益。
3、一笑公司主张,乐鱼公司在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提供使用快手软件特有的装饰图片制作的大量视频,而快手软件用户协议明确了用户不能将视频上传至第三方软件中使用,因此乐鱼公司应当知晓并及时删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乐鱼公司表示,小看软件中热门栏目中的视频为用户上传,由系统根据一定的计算法则自动将用户上传的视频入选热门视频,乐鱼公司未进行任何主动编辑、筛选行为。而一笑公司提出,乐鱼公司的排名算法不能排除其在后台更改视频相关数值,确保某些视频能够通过算法筛选,出现在热门视频栏目中;根据勘验结果显示,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54%的视频系使用快手软件编辑的视频,已经超过了合理范围。一笑公司认为乐鱼公司列举的用户其中有多个用户在短时间内上传大量视频,且这些视频中包含了快手软件特有的编辑元素,非普通用户所为。
判决结果及法律意义
法院最终认为一笑公司主张乐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针对涉案18个完整视频编辑操作步骤及对应界面。
首先,经营者为用户使用自己的软件设计制作的具体操作步骤,操作步骤本身、步骤顺序、步骤完整性及步骤的具体实现方式等内容都是为了实现软件功能。市场竞争中,即使有经营者发挥主观能动性,对软件的现有功能设计新的操作步骤,或者对新开发出的功能设计相应的操作步骤,而且不论这些操作步骤是为了实现该软件的必要功能,还是非必要功能,都不能阻止其他经营者开发制作出为实现同样功能而模仿借鉴相同或近似操作步骤的软件。法律鼓励自由竞争意味着允许模仿自由,可自由模仿的内容显然包括向公众提供相同功能的软件,而为了实现相同的功能,设计对应的操作步骤是模仿的必要范畴。正当模仿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在于模仿不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如果经营者不仅借鉴了他人产品功能层面的设计,对他人产品或服务的模仿,还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一笑公司对快手软件所设计的18个视频编辑操作步骤不享有合法权益,即使乐鱼公司在小看软件中设计了与快手软件相同的18个视频编辑操作步骤,也不构成对一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其次一笑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对相关操作界面整体或部分主张著作权,而是就18个操作步骤所对应的整体界面主张享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不是从知识产权保护通常意义上的专有权进行保护的,而是立足于制止符合不正当竞争条件的特定行为,通过制止该行为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一般而言,以图文形式呈现的软件操作界面可以有体现相关实用性功能的层级菜单、工具按钮、供用户选择操作的素材等设计,还可以有部分起到美化、标示经营者身份的独特设计,只有相关独特的界面设计或界面设计的组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指向性表现形式,达到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经营者才能制止他人对相关界面进行恶意模仿。
本案中经比较,一笑公司承认具有独创性的分帧编辑步骤的相关界面与“原音配乐编辑界面”普通的编辑界面设计差异不大,未能形成可将快手软件产品与相关服务与一笑公司建立稳定的指向性联系的独特设计。实际上分帧编辑步骤的相关功能,以及可操作编辑的对象才是其对于普通的编辑步骤而言的本质差异,非体现在界面设计本身,功能特有性不意味着实现功能的页面也具有特有性。因此一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其主张的分帧编辑界面设计形成可制止他人模仿的合法权益。
另这18个操作界面中,一笑公司自认有多个界面系视频编辑软件为实现功能所必备的界面,界面整体主要体现了用户从打开软件、拍摄视频、编辑视频到公开发布视频的过程。虽然相较于同类软件,快手软件所具备的编辑界面步骤较多、较复杂,但其也难以证明其18个操作步骤对应界面设计整体属于独特的设计组合,形成了与一笑公司之间相对稳定的指向性联系,达到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一笑公司对快手软件涉案步骤界面不享有可制止他人模仿的合法权益。
2、关于模仿、抄袭快手软件部分编辑元素的行为。首先尽管小看软件中存在与快手软件相同颜色的编辑字体和文字编辑背景框,但此类编辑元素过于简单,主要体现功能性作用,即使是一笑公司首先在视频编辑软件中所采用,也无权阻止其他经营者在同类软件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编辑元素。
此外,快手软件中的哭脸等表情图案,都是以较为简单的线条、颜色、图形等表现,小看软件中的对应图案,相同内容主要因为表现主题、对象相同所致,但表达形式与快手软件的对应图案不同。至于一笑公司还提出的萌等三枚印章,二软件中的创意相近,但表现形式并不相同。由此乐鱼公司使用涉案编辑元素的行为,不构成模仿、抄袭快手软件编辑元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一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对用户使用其软件编辑的视频享有独占性使用权,即便一笑公司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有效,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的视频为乐鱼公司主动上传的情况下,一笑公司应当举证证明乐鱼公司对小看软件热门栏中出现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存在过错。由于一笑公司主张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出现的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本身大多没有明显的一笑公司标识,另一方面在本院已认定一笑公司对体现功能性作用的文字编辑元素不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的情况下,乐鱼公司无法对使用了快手软件所制作的视频进行识别,一笑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乐鱼公司对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出现涉案视频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