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商标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混淆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异议答辩成功的典型案例。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百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充分答辩,最终获国知局支持。
1、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将被异议商标与九个引证商标逐一对比,说明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2、答辩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范围不同,不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
3、答辩人申请商标“蓝蚂蚁”是出于真实使用的目的,并无恶意,且答辩人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和使用被异议商标,使其具有较高知名度。
4、答辩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了一定投入,商标品牌意识强,商标权利的获取对答辩人至关重要。
案情简介
被异议人义乌市聚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国知局申请注册第23807221号“蓝蚂蚁"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上(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九个商标对第23807221号“蓝蚂蚁"商标提出异议。
百一受义乌市聚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委托,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做出答辩。
引证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理由如下:
一、引证商标和被异议商标之间有着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1)《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第四节,“商标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其中举例,“”和“”不构近似,因为太阳本身是红色或者黄色,“太阳”二字加上“蓝”这一独创性的表达,使其与“太阳”整体产生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对被异议商标而言,蚂蚁通常为棕色、黑色,而蓝蚂蚁并非常见的蚂蚁颜色,是答辩人独创设计的,用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形容词“蓝”对“蚂蚁”进行了修饰,使其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合理推断“蓝蚂蚁”与“蚂蚁”不构成近似。
(2)“蓝蚂蚁”是答辩人独创性的设计,由形容词“蓝”与名词“蚂蚁”的结合,与引证商标1—9分别对比,引证商标1是动词“淘”与名词“蚂蚁”的结合;引证商标2在“蚂蚁”后面加上“云”,显著部分在“云”;引证商标3是形容“智能”与名词“蚁”的结合;引证商标4是名词“蚂蚁”与名词“未来”的结合;引证商标5是名词“蚂蚁”与名词“小微”的结合;引证商标6-9是名词“蚂蚁”与名词“金服”的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9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易使消费者混淆,因此并不构成近似。
(3)蚂蚁,为常见动物名称,并非异议人独创,答辩人注册的是蓝蚂蚁,而并非异议人的“蚂蚁金服”,而对于“蚂蚁金服”而言,金服二字并非汉语词语,相对“蚂蚁”显著性更强,两商标整体差异性大。且异议人蚂蚁金服从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目前的知名度也不足以认定驰名,不应获得驰名跨类保护待遇。
二、答辩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范围不同。
异议人称“蚂蚁金服”是阿里巴巴集团倾力打造的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品牌。“蚂蚁金服”借助异议人的品牌号召力以及旗下支付宝、余额宝等子业务板块的影响力,现已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具有极强影响力的品牌。因此,异议人所有商标“蚂蚁金服”主要涉及第36类金融服务类。而被异议人义乌市聚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蓝蚂蚁”商标主要运用于雨衣、雨伞雨鞋、书包、行李箱等,主要涉及第18类、第25类,与异议人主要涉及的金融服务第36类属于不同的类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三、答辩人申请商标“蓝蚂蚁”是出于真实使用的目的,并无恶意,且答辩人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和使用被异议商标,使其具有较高知名度。
(1)商标设计理念。蚂蚁是一种昆虫,寿命很长,工蚁可生存几星期至3-10年,蚁后则可存活几年甚至十年。一个蚁巢在1个地方可生长几年甚至十几年。其顽强的生命力感染了答辩人,成为了答辩人创作的灵感。而蓝色是永恒的象征,蓝色永恒之意与蚂蚁顽强的生命力的结合寓意希望答辩人公司能不断更新发展,并能永久传承下去。
(2)答辩人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成立2008年,现拥有自主设计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大型生产工厂两家,“蓝蚂蚁”为其自主的、独创的品牌。且答辩人现已更名为浙江蓝蚂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专注于儿童家具、玩具、塑料制品、雨衣、雨伞、塑料袋、服装、口罩、鞋、帽、箱包、餐具、水杯、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体育用品、饰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染色、印制)制造、销售。其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也是紧紧围绕其在工商局登记的经营范围。
(3)被异议商标“蓝蚂蚁”和商标“”作为答辩人的主打品牌高频率地出现在企业官网、企业宣传手册、产品手册、产品及产品外包装、员工名片、业内展会等宣传平台、宣传文件的显著位置。经答辩人苦心经营在雨衣、雨具、雨鞋上已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已经为相关消费者熟知,同时已经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固定的联系,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答辩人申请了19件“蓝蚂蚁”系列商标,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范围进行的商标布局,仅仅围绕公司经营的产品雨衣、雨鞋等系列产品,并进行合理衍生。答辩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了一定投入,商标品牌意识强,对商标保护高度重视,由于被异议商标与答辩人产品定位和发展战略等息息相关,因此商标权利的获取对答辩人至关重要。
经审查,国知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3-7虽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2、8、9指定使用的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6类“金融服务"上的 “蚂蚁金服"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均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亦存在明显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终决定对第23807221号“蓝蚂蚁"商标准予注册。
(本案代理人 百一黄金烨 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