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认定 ——以“小米生活”商标无效宣告案为例

作者:王瑞鹏 发表日期:2020-06-0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典型意义

2020522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小米生活”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本案之所以备受,是因为2019年江苏高院判决的“小米生活”商标侵权案中,江苏高院认定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之前,“小米”注册商标即已达到驰名状态,中山奔腾公司侵权恶意十分明显,将南京中院确定的二倍赔偿倍数标准酌定调整为三倍,全额支持小米索赔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商标侵权案件、商标行政案件,法院对于恶意侵权、抢注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制裁。本案中,奔腾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具有搭他人商誉、声誉便车之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维持“小米生活”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本案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认定具有示范作用。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麦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火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

诉争商标为第10224020号“小米生活”商标,由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于20111123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定使用在电炊具、燃气炉、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饮水机、电暖器、电压力锅(高压锅)、消毒碗柜、冰箱、风扇(空气调节)商品上,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77日,专用期限至2023127日止。

 

诉争商标详情

 

 

20171024日,小米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奔腾公司注册的“小米生活”“MJ图形”“威猛先生”“盖乐世”等商标的信息;2.小米公司“小米”“智米”“米家”的品牌介绍;3.小米公司“MJ图形”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4.奔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5.小米作品的设计手稿;6.小米公司于20118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报道;7.奔腾公司“小米生活”的产品销售网页;8.其他案件的法院判决;9.小米公司“小米”系列产品的使用宣传证据等。

 

裁判要旨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主体通常为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但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现注册人与申请注册人之间具有特定关系的除外。

根据小米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广告宣传、获奖情况、于2011816日召开“小米手机发布会”等媒体报道等证据可知,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小米公司的“小米”商标在手机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奔腾公司接触并知晓“小米”商标的可能性较大,其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巧合。在奔腾公司注册的90余件商标中,不仅有在第71011等类别商品上注册的多件与小米公司“小米”“智米”标志近似的商标,还有“百事百乐PAPSIPAPNE”“盖乐世”“威猛先生”“奔腾大地”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奔腾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其在实际经营中攀附小米公司及他人知名度的嫌疑。因此,奔腾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具有搭他人商誉、声誉便车之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奔腾公司部分商标注册情况

二、商标权利人变更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系以“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奔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麦大军,股东为苟余礼、麦大军;智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麦大亮,股东为麦大亮、苟余礼、麦大军,奔腾公司与智米公司存在特定关系。诉争商标虽由原申请人奔腾公司转让于智米公司,智米公司又更名为麦火公司,但由于奔腾公司与智米公司存在特定关系,故商标权利人变更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系以“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事实。

 

智米公司更名为麦火公司

 

商标权利人变更

法院判决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奔腾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