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恶意使用侵犯“小黄人”著作权的形象判赔500万
案情简介
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影画公司)因被告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尺雪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仔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牛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外观印有“小黄人”卡通形象的饮品,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能公司)在线上及线下大量销售上述印有“小黄人”卡通形象的乳制品,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判决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判决千尺雪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公司、泰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并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味能公司赔偿共计10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一、环球影画公司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本案中,环球影画公司所主张保护的“小黄人”卡通形象,全身使用醒目的黄色,头和身体为一个整体,呈胶囊状或者胖墩型,构造圆润,大大的眼睛,带有厚厚的圆形护目镜,小眼珠大眼白,没有鼻子和耳朵,有时露出大而白的牙齿,头发稀疏,表情夸张,上肢细长,下肢粗短,手指粗圆,穿着蓝色工装裤,整体形象呆萌可爱,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环球影画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环球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小黄人”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根据环球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出具的《授权书》,授权环球影画公司在中国非独占地使用环球公司环球电影系列作品的权利,并且环球影画公司对涉嫌侵权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并直接获得相关赔偿款项。
因此,环球影画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美术作品进行逐一比对,涉案五款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被诉侵权形象与涉案美术作品相比虽有局部微小差别改动,但包括了涉案美术作品“小黄人”卡通形象的众多主要独创性特征,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千尺雪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制造、销售、宣传及推广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三、千尺雪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公司、泰牛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景宝江作为千尺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本应勤勉管理公司并确保公司合法开展业务,但经公证证据显示,景宝江在明知没有获得环球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相似的小黄人卡通形象登记为其个人名下的美术作品,并将该版权登记证明提供给千尺雪公司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及推广,系景宝江个人积极参与涉案侵权行为,属于明知千尺雪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而提供帮助及便利条件,与千尺雪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景树松作为千尺雪公司的董事及股东,经公证证据显示,景树松将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被诉侵权产品的大量货款,景树松为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直接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诉讼中也未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景树松的行为与千尺雪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泰牛公司、旺仔公司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制造者千尺雪公司,均属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提供者,另外,泰牛公司、旺仔公司对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享有商标权益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该产品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此类明显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未尽其合理注意的监督义务,应认定与千尺雪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四、千尺雪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公司、泰牛公司应承担的具体侵权责任;
关于千尺雪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公司、泰牛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可从以下方面确定:
(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环球影画公司未提交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相关证据,但在主张赔偿额时以其应当获得的许可费作为考量基准,因此可将环球影画公司遭受的许可费损失视为其实际损失的一部分。本案中,千尺雪公司仅就“旺仔钙铁锌益小瓶”产品应当向环球影画公司缴纳的许可费不少于320万元。因此,因千尺雪公司未经许可的被诉侵权行为,环球影画公司许可费损失超过320万元。
(二)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额。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反映,千尺雪公司侵权情节严重。其一是,量大范围广。其二是千尺雪公司侵权恶意明显,属恶意侵权。涉案美术作品“小黄人”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知名度,其衍生产品涉及多个行业,开发衍生产品经济价值大。
法院认为,本案裁判应体现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理念,依法确定二倍的惩罚性赔偿。因此,无论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还是环球影画公司遭受的许可费损失二倍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均远超过本案环球影画公司所主张的500万元赔偿额。环球影画公司要求千尺雪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公司、泰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的诉请应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五、味能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本案中,味能公司在淘宝网、阿里巴巴1688网站及线下实体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就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味能公司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首先,味能公司并未提交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任何证据,且在味能公司收到保全禁令裁定后仍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属恶意侵权。味能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后法院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味能公司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时间、环球影画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味能公司就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环球影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额体现了国家对恶意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人进行严厉打击的决心。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更加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表现在要对自己的知识产权积极维权,更体现在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本案中,景宝江在明知没有获得环球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相似的小黄人卡通形象登记为其个人名下的美术作品,并将该版权登记证明提供给千尺雪公司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及推广,景树松将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被诉侵权产品的大量货款,景树松为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泰牛公司、旺仔公司对于此类明显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更是未尽其合理注意的监督义务,而味能公司作为一个小商家,也应当有合理注意的义务,特别是在知道产品可能涉及侵权时应当及时停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应当深入每个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