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

作者: 发表日期:2020-12-1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的条件,一是收到被侵权人关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并要求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刀豆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并未就百赞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向腾讯公司发出通知、进行投诉,以告知腾讯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中存在侵权信息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在微信小程序存在海量信息的情况下,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具有对小程序内的所有信息进行事前审查的能力,法律亦未规定其有该项义务;刀豆公司诉称腾讯公司在应知的情况下,仍然放任百赞公司的侵权行为,却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刀豆公司未向腾讯公司发出侵权通知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以及腾讯公司对百赞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并非明知的情况下,腾讯公司并不存在过错。

由于被控侵权的微信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百赞公司服务器,腾讯公司不具有进入百赞公司服务器、触及服务器内容的技术能力,故其技术上无法实现精准的、直接删除小程序中的被控侵权内容。腾讯公司如若采取删除措施,只能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小程序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这种并非针对具体被控侵权作品,而是终止提供小程序网络服务的严厉措施,明显超出了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必要限度。因此,腾讯公司作为小程序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应承担整体下架涉案微信小程序的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一审案号:(2018)浙0192民初7184号

二审案号:(2019)浙01民终426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刀豆公司发现百赞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在线听阅"、"咯咯呜"、"回播"上上传了《武志红的心理学课》,刀豆公司认为百赞公司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的平台管理者,对小程序内容具有审核的义务,对百赞公司侵权构成帮助侵权,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百赞公司赔偿刀豆公司15000元,刀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

一审争议焦点有三个方面: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刀豆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原告;二、百赞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及责任如何承担;三、腾讯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下架涉案小程序的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涉案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知,刀豆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百赞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小程序用户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获得该作品,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百赞公司虽辩称涉案音频文件并非存储于其服务器,其仅提供相关链接,因此不构成侵权,但百赞公司也确认小程序用户点击播放按钮时,网页并未发生跳转,浏览者在其小程序页面即可完成作品收听,因此对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百赞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刀豆公司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无法查明。至于百赞公司的侵权获利,虽无证据证明百赞公司就其小程序中的被诉侵权作品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但被诉侵权作品给百赞公司带来一定广告收益的事实可予确认。至于收益数额,因涉案小程序涉及众多案外音频作品,涉案作品单独创造的广告收益尚无法确认。而且,刀豆公司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市场影响、知名度、百赞公司的侵权情节,以及百赞公司使用涉案作品虽未收费但有一定广告收益,刀豆公司为本案维权进行了公证取证,并聘请了律师代为诉讼,需要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由百赞公司赔偿刀豆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0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刀豆公司认为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的平台管理者,对小程序内容具有审核的义务,对百赞公司侵权构成帮助侵权,应立即删除涉案"在线听阅"、"咯咯呜"、"回播"三个侵权小程序,并与百赞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前述条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及类型未作区分,但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的规定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者四种类型。因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编辑、控制的权利和能力存在很大差异。其中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应属于基础性网络服务。

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呈现的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决定了其应与后两种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不同的责任。故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其责任认定作出了区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未选择及改变传输内容、未改变传输对象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未选择及改变传输内容、未改变传输对象系法律意义上的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应有之义,由此,该条款实质直接免除了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因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设定"通知删除"规则时,并未将此类服务提供者列入适用范围。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主体是针对能够判断特定内容是否侵权且可以及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包括前述的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和自动缓存服务提供者。而"删除"的对象为存储于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和侵权内容链接,而不是具体的侵权用户或链接所指向的侵权网站。事实上,无论是《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所有涉及"通知删除"有关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处理措施都是删除或者屏蔽侵权内容(链接),而非直接停止信息的自动接入、传输或缓存等。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做目的性限缩解释,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既具有技术和法理基础,也符合立法目的及正当性要求。换言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解释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包括自动接入或传输等基础性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本案中,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与直接存储或控制第三方内容的网络服务不同,腾讯公司未存储开发者小程序的数据且亦无法进入开发者服务器查看或处理相关内容,其客观上难以对小程序内容作出审核,因此,刀豆公司提出腾讯公司违反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

从腾讯公司所能采取的必要措施看,由于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小程序只是通过开发者域名作为端口与开发者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因此小程序平台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更谈不上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侵权内容,如一定要屏蔽侵权信息,腾讯公司技术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但一律彻底删除小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综上,以法律规定和客观技术事实为依据,腾讯公司作为小程序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开发者小程序内容出现侵权时整体下架小程序的责任。因此,对刀豆公司提出要求腾讯公司下架涉案小程序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腾讯公司作为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于"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不仅在涉及国家安全等刑事犯罪时负有协助执法义务,而且对于色情、恐怖、赌博等明显违法信息应进行主动审查,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的必要措施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另一方面,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进行维权。此外,腾讯公司应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秩序。

 

二审

二审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腾讯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

二审中,刀豆公司主张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而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本案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腾讯公司认为其为开发者小程序向用户传输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属于自动传输服务,本案应优先适用《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国务院针对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定的具体保护办法,《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二者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领域民事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没有特别法予以适用的情形下,才可适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四种服务类型。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种类型服务,故本案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确定腾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作为调整网络领域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性条款,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及类型进行限定,针对的是一切发生于网络的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以作为特别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侵权责任法》该条款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做目的性限缩解释,认为"通知删除"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解释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包括自动接入或传输等基础性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的认定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的条件,一是收到被侵权人关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并要求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刀豆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并未就百赞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向腾讯公司发出通知、进行投诉,以告知腾讯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中存在侵权信息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在微信小程序存在海量信息的情况下,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具有对小程序内的所有信息进行事前审查的能力,法律亦未规定其有该项义务;刀豆公司诉称腾讯公司在应知的情况下,仍然放任百赞公司的侵权行为,却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刀豆公司未向腾讯公司发出侵权通知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以及腾讯公司对百赞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并非明知的情况下,腾讯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刀豆公司关于腾讯公司违反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刀豆公司要求百赞公司立即删除微信小程序"在线听阅"、"咯咯呜"、"回播"上的涉案作品的上诉主张,因被控侵权的三个小程序已由百赞公司自行下架,被控侵权作品已经删除,一审法院对刀豆公司要求百赞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并无不当,刀豆公司相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对于刀豆公司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微信小程序"在线听阅"、"咯咯呜"、"回播"的上诉主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被侵权人的有效通知后,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首先,百赞公司在刀豆公司起诉后,已自行下架了被控侵权的三个小程序,涉案侵权链接已经断开,腾讯公司已无需删除被控侵权的三个微信小程序。其次,即使被控侵权小程序上的作品尚且存在,由于被控侵权的微信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百赞公司服务器,腾讯公司不具有进入百赞公司服务器、触及服务器内容的技术能力,故其技术上无法实现精准的、直接删除小程序中的被控侵权内容。腾讯公司如若采取删除措施,只能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小程序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这种并非针对具体被控侵权作品,而是终止提供小程序网络服务的严厉措施,明显超出了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必要限度。因此,腾讯公司作为小程序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应承担整体下架涉案微信小程序的民事责任;法院对刀豆公司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删除被控侵权微信小程序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当然,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这种新型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收到被侵权人的有效通知后,即使技术上无法删除被控侵权作品,也并不意味着无需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至于腾讯公司应采取何种必要措施,为避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应综合考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形式、种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严重程度等具体因素,以技术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为宜。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据此,因刀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百赞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具体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市场影响、知名度、百赞公司的侵权情节和广告收益,以及刀豆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百赞公司赔偿刀豆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刀豆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百赞公司赔偿刀豆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0元;

二、驳回刀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