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地名或含有地名的商标能否获准、维持注册的认定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地名或含有地名的商标能否获准、维持注册,要看该商标是否具有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或者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亦即该商标是否具有获准或维持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
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英文"PARIS""BAGUETTE"及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虽然其中"PARIS"是法国著名城市巴黎的名称为公众知晓,但"BAGUETTE"的含意为"法国面包、法式长棍面包",对中国公众而言,不易识别和认读,另有图形要素加入,使得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同时,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整体上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另外,公众基于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口感、风味、保质期短等特点判断,亦不会将诉争商标中的"PARIS"与核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建立关联。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情概况
一审案号: (2018)京73行初2938号
二审案号:(2020)京行终4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克鲁瓦桑。
2.注册号:6306376。
3.申请日期:2007年9月30日。
4.专用期限至2020年10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油炸面包圈、冰淇淋、饼干(曲奇)、烧饼、豆沙馅面包、卷面包、饺子、松饼、面包、果酱面包、蛋糕、奶油面包、汉堡用面包、糖焰火烧、方糖、米、食用面粉、杏仁糊、谷类制品、谷制食品糊、面条、通心粉、三明治、意大利面条、烧面包片、(意式)面食、(意大利式)烘馅饼、热狗、焙粉、发酵粉、酵母、蜂蜜、酱油、辣椒酱、黄酱、调味品、蛋黄酱、调味酱、番茄酱、除香精油外的蛋糕调味香料、食盐、调味用盐、绿茶、五加皮茶、红茶、咖啡、食用冰、冰淇淋凝结剂、巧克力、圣诞树装饰用糖果、面包干、西式糕点、日式传统糕点。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第28825号《关于第6306376号"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8年2月23日。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未构成2013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原告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芭黎贝甜公司对第6306376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芭黎贝甜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判决撤销原裁定,判令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国知局、克鲁瓦桑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一、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其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二、诉争商标中的"PARIS"含义为"巴黎"。虽然诉争商标加入了其他英文词汇和图形要素,但其整体呼叫和含义仍以英文"PARIS"为主要部分,其他要素不足以使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具备区别于地名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首先容易想到的仍是外国城市名称"巴黎"。克鲁瓦桑提供的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可与该地名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上诉人诉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克鲁瓦桑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上诉理由是:
虽然诉争商标中的"PARIS"可译为"巴黎",但诉争商标尚有其他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可以在整体上将其与地名相区分。此外,诉争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考虑到诉争商标注册和使用多年,通过宣传使用业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其注册应予维持。
克鲁瓦桑的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诉争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与法国巴黎具有深厚的历史和现实渊源,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获得极高的知名度,不具有任何欺骗性。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诉争商标中的"PARIS"所占比例较小,且为非显著识别部分,其本身具有除地名外的多重含义。另外,诉争商标中的图文各个要素互相配合,无法分割,整体上亦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了近百枚与克鲁瓦桑名下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并企图高价售卖,存在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诉讼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被上诉人辩称
芭黎贝甜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地名或含有地名的商标能否获准、维持注册,要看该商标是否具有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或者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亦即该商标是否具有获准或维持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英文"PARIS""BAGUETTE"及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虽然其中"PARIS"是法国著名城市巴黎的名称为公众知晓,但"BAGUETTE"的含意为"法国面包、法式长棍面包",对中国公众而言,不易识别和认读,另有图形要素加入,使得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同时,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关于诉争商标宣传报道、年度审计报告、销售经营状况、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整体上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另外,公众基于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口感、风味、保质期短等特点判断,亦不会将诉争商标中的"PARIS"与核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建立关联。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克鲁瓦桑的该项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欺骗性",是指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行为。如前所述,由于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证据,诉争商标及其权利人与法国具有深厚的渊源,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工艺、产品特点、风味也与法国具有密切关联,故诉争商标中的"Paris"传递给公众更多的是商品品质和风味的信息,而这一信息并未夸大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没有导致公众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克鲁瓦桑的该项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芭黎贝甜公司于二审诉讼中提交的相关生效裁决与本案案由不同,在案证据不同,系争商标与诉争商标的构成元素亦有差异,其认定结论不能成为本案当然的裁判依据。芭黎贝甜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法院均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2938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