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如何在隔离状态下判断商标侵权
裁判要点
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仅基于文字部分的比对,还应考虑其状态、外观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对于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客观上能够起到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案情简介
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雅利文食品厂(以下简称雅利文厂)因与被上诉人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尔马代克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贸易公司)及原审被告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尚公司)、相城区元和好美多超市店(以下简称好美多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关于雅利文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以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首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健达奇趣蛋属于同种商品;其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隔离状态下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进行比对:
1、KiudorEGG惊喜蛋上的“Kiudor”标识与第719519号kinder文字商标的读音、字形、字母组成近似,中下部的桔红色波浪分隔线带有两滴不同形状的白色奶滴图案组合与第G858042号注册商标、第G857928号注册商标的构图、颜色及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近似,左下角有突起的蛋形形状及其上的字母排列方式、构图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与第G1288269号注册商标近似,左下角有突起的蛋形形状的整体结构与第G728472号注册商标近似。
2、SurpriseEGG惊喜蛋使用的左下角有突起的蛋形形状及其上的字母排列方式、构图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与第G1288269号注册商标近似,左下角有突起的蛋形形状的整体结构与第G728472号注册商标近似。
3、YadaqiqiEGG雅达奇奇蛋的“奇奇蛋”字样与第1546489号文字商标相比,仅中间一字不同,且“奇奇”二字不具有固有含义,两者文字的字形、读音均近似,中下部的红色波浪分隔线带有两滴不同形状的白色奶滴图案组合与第G858042号、第G857928号注册商标构图及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近似,左下角有突起的蛋形形状及其上的字母排列方式、构图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与第G1288269号注册商标近似,左下角有突起的蛋形形状的整体结构与第G728472号注册商标近似。
4、YDQQEGG雅达奇奇蛋使用的左下角有突起的蛋形形状及其上的字母排列方式、构图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与第G1288269号注册商标近似,左下角有突起的蛋形形状的整体结构与第G728472号注册商标近似。
5、TaoQu淘趣跳跳蛋使用的卡通蛋形形状及其上的字母排列方式、构图、颜色及要素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与第G1117555号注册商标近似。
6、TongquchaoqiEGG童趣超奇蛋中下部的桔红色波浪分隔线带有两滴不同形状的白色奶滴图案组合与第G858042号、第G857928号注册商标构图及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近似,左下角有突起的蛋形形状及其上的字母排列方式、构图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与第G1288269号注册商标近似,左下角有突起的蛋形形状的整体结构与第G728472号注册商标近似。
7、DlightsFUN聪明乐趣蛋“乐趣蛋”字样与第1546489号文字商标相比,仅第一个字不同,且“乐趣”与“奇趣”含义类似,两者文字的字形近似,中下部的桔红色波浪分隔线带有两滴不同形状的白色奶滴图案组合与第G858042号、第G857928号注册商标构图及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近似,左下角有突起的蛋形形状及其上的字母排列方式、构图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与第G1288269号注册商标近似,左下角有突起的蛋形形状的整体结构与第G728472号注册商标近似。
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关于雅利文厂主张其依法享有“雅达奇奇蛋”和“YDQQEG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因“雅达奇奇蛋”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而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自始即无效,故雅利文厂对该商标自始即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YDQQEGG雅达奇奇蛋”构成侵权系由于其蛋形形状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非仅基于两者文字部分的比对结果,故雅利文厂是否对“YDQQEGG”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影响对“YDQQEGG雅达奇奇蛋”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
二、关于涉案健达奇趣蛋商品包装、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问题
由于被控侵权商品所标注的生产时间在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之间,故本案应当适用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首先,在案证据表明涉案健达奇趣蛋商品曾经多次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受到保护。索尔马代克公司、费列罗公司、费列罗贸易公司主张保护的商品包装、装潢依据现有证据显示至少早在2011年已经投入市场,并且近年来,该商品除了在全国各大区域广泛销售之外,还投入巨额广告费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和宣传,另外再结合其相关商品销售时间、销售额、宣传时间及程度,应当认为健达奇趣蛋商品在中国大陆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次,该商品包装、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客观上能够起到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健达奇趣蛋商品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