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判断(下)
布图设计保护的是三维配置,不延及思想;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体设计中是否占有主要部分,是否能够实现整体设计的核心性能;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包含两层含义:自己设计完成和不属于创作时公认的常规设计。
案情简介: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昇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芯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含义
首先,布图设计保护的是三维配置,不延及思想。
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第五条规定:“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依据上述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中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在体现布图设计的功能层次上对于不含有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不给予保护;在这个层次之下,独创性的体现逐步增强,对元件分配、布置,各元部件间的互联,信息流向关系,组合效果等可以给予保护。
其次,受保护的独创性部分应能够相对独立的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享有专有权。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中,也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整体中。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体设计中是否占有主要部分,是否能够实现整体设计的核心性能。如果一项布图设计是由公认的常规设计组合而成,则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具有独创性。
同时,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由此,如果权利人提出的是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则该部分应当能够相对独立的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再次,应具有独创性。
条例第四条规定:“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上述规定表明,独创性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前提条件。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包含两层含义:自己设计完成;不属于创作时公认的常规设计。
(二)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异议和证明
在侵权诉讼中,当被诉侵权人对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主张、提交的证据对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进行认定。对于专有权人选择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围绕权利人提出的部分进行独创性判断时,应从两个层面逐次进行。
首先,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属于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于元件、线路所作的三维配置,否则不能受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
其次,上述部分含有的三维配置在其创作时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权利人在提出独创性部分的同时,可以对独创性部分进行说明,权利人的独创性说明可能是从不同角度对独创性部分的概括或者抽象,而不一定包括对三维配置内容的描述,但在对上述权利人指明的部分进行独创性判断时,应根据权利人的独创性说明,将权利人指明部分中含有的元件和线路的具体三维配置作为判断对象。
对权利人提出的独创性部分进行证明的过程中,由于依据条例规定的布图设计的登记程序,对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独创性条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能以经过登记备案而当然认为布图设计的整体或任何部分具有独创性。但对于独创性的证明,不能过分加大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其穷尽一切手段证明布图设计的独创性。
相对而言,被诉侵权人只要能够提供一份已经公开的常规布图设计就能推翻权利人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因此,对独创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充分考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目前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现状、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以权利人提出的独创性部分为依据,首先要求权利人对其主张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充分说明或初步证明,然后由被诉侵权人就不具有独创性提出相反证据,在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三)涉案布图设计的独创性
赛芯公司提出了涉案布图设计的6个独创点(1)-(6),赛芯公司提出了关于独创点对应部分的常规设计,将涉案布图设计的独创点与常规设计进行了对比,对独创点进行了说分说明。虽然赛芯公司关于6个独创点的说明不是对三维配置的具体描述,而是从不同角度对布图设计中相应部位进行的概括或抽象,但6个独创点中的技术术语的含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涉案布图设计的图样和独创点内容可以知晓的,可以据此确定其在布图设计中对应的部分,独创点(2)-(6)是在独创点(1)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设计。其中,独创点1-4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属于能够相对独立的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部分,可以成为布图设计保护的独创性部分。独创点5、独创点6均不涉及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不能成为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象。
在整体考虑赛芯公司主张的独创点1-4的基础上,法院认定,赛芯公司明确提出了独创点,对其进行了充分说明,裕昇公司等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赛芯公司提出的独创点1-4,赛芯公司提出的独创点1-4整体作为独创性部分应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