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微信外挂构成不正当竞争
保护既有数据资源安全既是网络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所需,也是其义务所在。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用户信息,利用外挂软件群控技术突破产品功能,异化产品服务,将给用户造成干扰,同时危及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妨碍、破坏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 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将被告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道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客通公司) 诉至法院。
侵权软件"聚客通"程序基于xposed框架开发,主要操作的对象为微信软件,可以监控收集微信的各种事件,如登录事件、消息发送、好友操作事件、钱包操作事件等。能够绕过微信对手机的环境检测,实现对微信软件的私有数据获取以及任务自动执行,可以实现群组管理、消息管理、粉丝清理、好友管理、修改用户标签、微信名片管理、朋友圈管理以及登录管理等功能。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从两原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看。
微信产品使用过程中真实感、舒适度、便利性等用户体验的获得,直接关系到用户使用微信产品的意愿,构成了个人微信平台的基本经营生态。为此,两原告通过《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等约定,明确禁止对微信产品进行干扰,不得实施影响用户体验、危及平台安全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两被告的被控侵权软件突破了个人微信产品既有功能设置,新增了诸多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信息的功能。虽然这部分新增功能的实现,帮助了少数经营性用户提升了自身的运营效能,但相对于多数一般用户而言,被控侵权软件的应用会给其带来无必要干扰的增多。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被控侵权软件作为经营性用户运用于个人微信平台中的商业化营销工具,已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基本功能,会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困扰,破坏两原告个人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秩序。
(二)从微信平台安全运行的角度看。
保护既有数据资源安全既是网络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所需,也是其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所在。两被告的被控侵权软件突破了微信产品的技术限制,具有了收集、存储及监控微信产品数据的功能。虽然这部分新增功能的实现或经过了微信平台中相关经营性用户的授权许可,但被控侵权软件所涉的聊天、支付等信息系经营性用户与其他用户交互完成的,并非经营性用户的单方信息,其中涉及到其他用户的第三方信息安全。微信用户向微信平台提供信息是基于其对微信平台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的信赖,两被告的被控侵权软件擅自将不知情的微信用户信息移作由自己存储或使用,超出了相关微信用户对自身信息安全保护的原有预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已威胁到微信平台的安全运行。
(三)从微信产品运行的稳定与效率方面看。
被控侵权软件自动化、批量化操作与发布信息的运作方式会增加微信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导致增加微信产品的运行负担,减损微信产品运行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进而妨碍到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
综上,法院认为,两被告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被控侵权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以嵌套于两原告个人微信平台方式运行,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了干扰,同时危及到微信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已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