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从"YEEZY"看联名款商品的商标保护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5-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联名款产品的名称一般由合作双方的标志组合而成,故获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应归属于合作双方,当联名款产品的知名度足够高时,代表合作各方的标志均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同时,如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自然人,容易产生混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案情简介

上诉人马斯寇特控股公司(简称马斯寇特公司) 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诉争商标:第11161428号

申请人:厦门椰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智公司)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判断"YEEZY"标志是否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YEEZY"作为商标使用且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YEEZY"作为未注册商标经过在相关商品上持续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

马斯寇特公司主张的"YEEZY"标志系作为联名款产品的名称或标志出现,其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需要结合联名款产品的商业模式予以判断。联名款产品通常指不同品牌之间合作的产品,或者某品牌与某知名人士合作的产品,凭借合作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及影响力,能够获得更多的产品受众以拓展消费群体,实现合作双方的共赢。为了确保关注度和稀缺度,采取限量发行的商业销售模式较为常见,因此,联名款产品虽然从单纯销售数量上不能与普通产品相比,但基于其特别设计和特定商业模式,联名款产品的知名度往往会更高。联名款产品的名称一般由指代合作双方的标志组合而成,故产品在市场上获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应归属于合作双方,当联名款产品的知名度足够高时,代表合作各方的标志均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

具体到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2009年,Kanye West先生与耐克公司合作,联名设计推出"Nike Air Yeezy"运动鞋。由于Kanye West先生本人在音乐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耐克公司也系知名的运动鞋生产商,"Nike Air Yeezy"这款运动鞋上市之前即受到国内媒体的较高关注,正式上市销售后受到相关公众的追捧,其采取的限量销售模式也引发了相关公众的争相购买。2012年,Kanye West先生与耐克公司再次联名设计推出"Nike Air Yeezy 2"运动鞋,继续采取限量销售模式,引发全球鞋迷,包括中国鞋迷的追捧。因此,根据在案大量的宣传、报道证据,可以认定"Nike Air Yeezy"运动鞋作为Kanye West先生与耐克公司合作的联名款产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YEEZY"标志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亦可以认定"YEEZY"标志经过在鞋商品上持续的联名合作,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

诉争商标标志与"YEEZY"标志相同,且申请注册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袜等与"YEEZY"标志使用的鞋商品相同或者高度关联的商品上,在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难谓巧合。考虑到"YEEZY"标志在先的知名度以及海帆公司、椰智公司在宣传中将诉争商标与Kanye West先生相联系,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产生混淆误认或者与Kanye West先生相联系。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Yeezy"系Kanye West先生的别名和昵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国内媒体对Kanye West先生进行了大量的报道。Kanye West先生为知名的音乐制作人、说唱歌手,其单曲和专辑获得诸多音乐奖项,其个人也获得诸多荣誉。Kanye West先生与耐克等品牌相继推出联名款产品,且产品的知名度较高,媒体对产品进行介绍时,同时提及"Yeezy"系Kanye West先生的昵称或别名,由此足以让相关公众清楚知晓"Yeezy"与Kanye West先生之间的对应关系。

诉争商标注册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袜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诉争商标的商品系经过Kanye West先生的许可或者与Kanye West先生存在特定联系,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Kanye West先生的姓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