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呈现于试听作品中的游戏规则之可版权性(上)

作者: 百一知识产权 发表日期:2021-07-0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情简介


《太极熊猫》是蜗牛数字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开发的一款大型手游。原告认为,天象互动公司(以下简称被告1)开发、爱奇艺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运营的《花千骨》手游全面抄袭和使用了《太极熊猫》中的游戏界面、人物属性、道具属性以及近似的装潢设计等相关游戏元素,包括《太极熊猫》游戏中的游戏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花千骨》游戏的再创作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一审判决二被告停止改编、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太极熊猫》游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审法院认为:

1. 网络游戏的设计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ARPG类网络游戏的设计,包括了故事情节、玩法规则、装备数值、画面美工、配音配乐、界面布局等诸多方面的独创性元素和内容,囊括了游戏设计团队的大量智力成果,预设了游戏运行时包括玩法规则与其他各种元素进行组合后所呈现的、不断变化的具体场景的表达以及表达的范畴,且游戏整体运行环境可实现有形复制


因此,涉案《太极熊猫》游戏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对网络游戏之元素应进行整体保护而非分别保护


玩法规则可以借助诸多条件项的设定,通过不同规则、不同要件之间复杂多样的同类或跨类元素的组合,形成可以持续感知、区别于组合要素的具体表达,依托玩家操作调取游戏图片、音乐、视频等素材形成有独创性的、有变化的、连续运行的游戏画面。

 

游戏整体运行画面是游戏玩法规则以及所有游戏素材相结合而形成的有机、连续、动态的作品呈现。诚然,对网络游戏的权利保护可以根据其元素的不同分别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作品等角度进行,但是这类细分权项的保护只是保护了网络游戏中的某一个元素类别并不足以实现对具有完整性特征的网络游戏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这也使得侵权者很容易通过回避、更换整体游戏中某一类别元素的方式来逃避侵权责任。

 

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以包含游戏玩法规则及所有游戏素材的游戏运行整体画面为比对基础,以期实现对网络游戏的整体保护,系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合理判断,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3. 本案涉及的《太极熊猫》视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保护


本案中,《太极熊猫》游戏的不同角色、角色间的互动、整个游戏的故事情节等内容设计,类似于电影创作过程中的剧本创作。同时,该游戏整体画面包括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游戏画面,可以通过电脑等数字播放设备予以传播。

 

因此,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形式采用列举式的情形下,将《太极熊猫》游戏的整体运行画面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无明显不当。

 

4. 总结


综上,《太极熊猫》游戏的整体运行画面可以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给予其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