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呈现于试听作品中的游戏规则之可版权性(下)
案情回顾
《太极熊猫》是蜗牛数字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开发的一款大型手游。原告认为,天象互动公司(以下简称被告1)开发、爱奇艺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运营的《花千骨》手游全面抄袭和使用了《太极熊猫》中的游戏界面、人物属性、道具属性以及近似的装潢设计等相关游戏元素,包括《太极熊猫》游戏中的游戏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一审判决二被告停止改编、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一、《花千骨》游戏是否侵犯《太极熊猫》“玩法规则”著作权?
二审法院认为:
1.《太极熊猫》中的界面布局和内容是玩法规则的“具体表达”
《太极熊猫》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太极熊猫》游戏中的界面基本布局、界面具体内容均由蜗牛公司独立设计,且通过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游戏操作界面的连续展示,实现了将部分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的对外叙述表达,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这些具有独创性的界面布局、界面文字、界面交互,可以了解到蜗牛公司在《太极熊猫》游戏中所设计的特定玩法规则及其运行体验。
因此该部分的界面布局和界面内容可以看作是对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表达”。
2.《太极熊猫》中的界面布局和内容具有独创性
蜗牛公司对其他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等要素所进行的选择、排列、组合所构成的新的界面布局或具体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如果已经可以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特征,则其也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3.《太极熊猫》中的玩法规则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综上,《太极熊猫》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额3000万是否适当的问题?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增值税发票计算得出的游戏总分成收入是231156634.2元,且一审法院考量的利润率13.9%亦是已经扣除了IP方的分成成本以及研发方的分成成本、服务器成本、期间费用及所得税金额等成本,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的利润仍超过3000万元。
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双方间总收入分成,并结合其他查明事实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3000万元的赔偿额,并无明显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