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专利行政庭审中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边界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公知常识性证据做了进一步的界定,其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通常是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 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之外的文献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因素具体认定,而不应一概而论。
案情简介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针对涉案发明专利“一种肿瘤靶向性肿瘤坏死因子相关凋亡配体变体及其应用”的驳回复审决定中使用了《肿瘤研究前沿》杂志作为了公知常识的证据,用于论述涉案发明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被上诉人靶标公司和南大研究院则在原审庭审中主张《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不应当被认定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被诉决定的审查规则不当。
本案争议焦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肿瘤研究前沿》杂志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采纳,是否违反审查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观点:
《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并非期刊,其仅有书号“ISBN978-7-81086-559-3”,而没有ISSN刊号。ISBN(国际标准书号)在我国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采用,并作为中国标准书号的主体。
SSN即国际标准刊号,连续出版物中的期刊应使用ISSN编号而不应使用ISBN编号。通常中国标准书号不适用于连续出版物,但对于连续出版物中的年鉴、丛刊除了使用ISSN编号外还分配ISBN编号。
《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仅有ISBN书号,因此并非期刊杂志,也非年鉴、丛刊,而是图书。图书大多是对已发表的科技成果、生产技术知识和经验通过选择、比较、核对、组织而成的,内容成熟、定型,论述系统、全面、可靠,但出版周期长,知识新颖性不够。图书一般包括专著、丛书、教科书、词典、手册、百科全书等。而期刊上刊载的论文大多数是原始文献,报道速度快、内容新颖。根据目录及内容编撰方式可以看出,《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并非各原始文献的合集,而是将现有技术经过选择、加工和整理形成。该书的主编樊代明是中国工程院院士、肿瘤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的权威专家。
同时编委会涉及几十名本领域专业人士,书中所载内容可靠。该书版权页的内容简介明确指出“本书可作为相关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供高校、医院的相关人员阅读使用”。因此该书可以作为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关于涉案《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具体判断。首先,从载体形式看,《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属于图书。
《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显示其书号为ISBN978-7-81086-559-3,ISBN是国际标准书号的代称,在我国已使用多年,故应当认定《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属于图书。原审判决认定其属于期刊杂志,有失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从内容及其特点看,《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虽然属于图书,却并不属于一般性教科书。该书序言指出,其尽力以最通俗的语言将目前世界上肿瘤研究的最新进展介绍给同行及相关研究人员,具有专著、综述、述评、科普读物等诸种文献的特点,以包容性、先进性、焦点争论为特色。这表明,该书旨在介绍世界肿瘤研究的最新进展,并非讲述肿瘤研究领域一般性技术知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教科书。
最后,从受众、传播范围方面看,亦难以认定《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属于教科书。该书版权页“内容简介”记载,“本书可作为相关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供高校、医院的相关人员阅读使用”,同样表明其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
此外,本案并未有其他证据表明,该书在相关领域已经成为研究人员的普遍参考用书。
百一观点:
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不应当根据证据的形式一概而论,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肿瘤研究前沿》不属于期刊杂志类文献,而是属于图书类文献,进而认定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进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则在判决中对公知常识证据的定性做了进一步的延伸,其首先同意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肿瘤研究前沿》属于图书类文献的观点,但并不当然认为,图书类证据就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进行使用。
具体是否适格,仍然需要根据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因素具体认定,不能随意扩大本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技术知识和认知能力范围,进而影响到对技术方案创造性的判断,损害发明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