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IPTV 限时回看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件简介
2015年3月,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甲方)、宁夏广播电视台(乙方)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了《IPTV合作框架协议》。三方保证本方所提供的内容或技术不存在侵犯任何第四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况。丙方负责IPTV传输平台的设计、建设与维护,业务信号传输、分发、运维和客户服务,用户的计费管理、认证、受理、用户端的安装等IPTV业务管理工作。基础包标准资费为25元/月/户(含回看费),丙方按照10元/月/户的固定价格从基础包标准资费中结算给甲、乙方。
涉案影视作品《因为爱情有幸福》于2016年2月24日起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播出,由爱奇艺公司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公证,在银川市的宾馆内启动配备印有“中国电信”机顶盒的电视机,进入“回看”页面,选择“湖南卫视高清”,可回放7日内的相关内容。其中9月20日的回看中可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第67集(大结局集)
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电信宁夏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公证费1030元,驳回爱奇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爱奇艺公司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中国IPTV-宁夏”上通过回看方式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行为,用户在时间段内可以按照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回看方式获取涉案影视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故电信宁夏分公司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畴。
电信宁夏分公司提供《IPTV合作框架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在运营区域内的IPTV平台对获得的收益参与分成,超出了仅提供技术服务的范畴,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审法院认为: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现出的“交互性”,即公众可以在任选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本案中,虽然电信宁夏分公司网络平台上的播放环境是在有线电视网中,但在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三网合一”的环境下,这种网络环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信息网络”的定义。因此,“电视回看”虽然只限于对有线电视观众开放,但这种网络环境仍属于信息网络。
“电视回看”功能虽只提供了电视台直播节目播出后7天内的回看时间,但就本案而言,该地区有线电视用户可以在该地区通过相应的终端设备登陆平台,在7天内的任意时间段观看当时的直播节目,这些均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法律特征,故涉案作品的回放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据此,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百一观点
本案厘清了广播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界定标准,尤其在新型技术背景下,IPTV的服务模式涉及到著作权权利客体的竞合,本案法院通过明确广播权和网络信息权的内涵和外延,阐明了以上两个客体针对的不同著作权之保护范围,为公众提供了进一步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