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电商法》时代下平台方的免责措施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7-2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情简介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对被告经营的天猫店铺向被告天猫公司投诉并提交了详细的侵权分析报告,被告天猫公司知道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但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直至案件开庭审理时,涉嫌侵权的商品依然在正常售卖,原告认为被告天猫公司帮助侵权,应与被告联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查明事实:

   原告向被告天猫公司发起投诉后。被告联悦公司提出申诉,向被告天猫公司提交了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和书面比对意见,以及案外人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口头审理通知书。随后,被告联悦公司出具《知识产权保证金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同意缴存100万元保证金于其支付宝账户内,并同意支付宝及天猫冻结商户自2019年11月10日22点零分起的全店所有销售收入。前述保证金和销售收入共同作为商户的担保金。被告为了能够继续其正常经营活动,就其涉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索赔、赔偿、补偿、退款以及承担与此相关的金钱赔偿责任通过此担保金进行保证,从而免予中断其持续经营而设定。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天猫公司将本案的涉诉信息转通知被告联悦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现已不能再被认定为采取了必要措施。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3号中认为天猫公司将合格通知转送被通知人当属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但该案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该条仅笼统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采取必要措施,未规定后续的转通知、反通知流程,因此可以将转通知理解为必要措施之一,从而起到转通知前置的实际效果,避免“一通知就删除”对被通知利益的过大影响。但其后出台的《电商法》已将流程明确表述为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必要措施和转通知被作为两个独立的动作进行规定,这就使得转通知不能再被理解为属于必要措施,否则就会架空法律的流程规定,不符合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对于被告天猫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投诉时所采取的冻结保证金和店铺账户的措施能否视为其在本案中已采取了必要措施。本院认为,根据《电商法》的规定,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这些已经列举到的措施均是非常严厉的必要措施,即禁止被通知人实施相关经营活动,有助于在处理著作权、商标权等侵权判断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时,快速制止侵权,避免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然而专利(尤其是发明、实用新型)的侵权判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且在实践中,部分专利权的稳定性较差,特别是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在授权阶段未经实质审查,最终被宣告全部或部分无效的亦不占少数。若一概要求平台采取前述列举的必要措施,亦难以实现必要措施在对待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侵权行为时的审慎、合理性,也难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

本案中,被告天猫公司在处理涉及该专利投诉时,已经要求被告联悦公司缴存100万元保证金并冻结其全店销售收入作为担保金,且案涉专利权利要求多达29项,原告主张要求保护多项权利要求,被告亦提出抵触申请、现有技术等多种抗辩,对于平台来说,在面临侵权判断困难、是否侵权存疑的情形下,其采取冻结账户和担保金的措施,既使被通知人仍然能够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不至于因严厉的必要措施无法继续销售。同时,因被诉侵权产品继续销售获得的销售收入已被全额冻结,一旦最终被认定侵权,权利人亦可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天猫公司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未及时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而是维持针对涉案专利投诉时所采取的冻结保证金和店铺账户的措施,留待司法作出是否构成侵权的裁判,并无不当,应视为其已采取了必要措施,对侵权的扩大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