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王老吉加多宝世纪之争成指导案例---真实广告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8-0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摘要:

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  

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地占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基本案情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1995年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与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取得独家使用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红色纸包装和罐装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

 

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大健康公司使用第“王老吉”商标。大健康公司在2012年6月份左右,开始生产“王老吉”红色罐装凉茶。

 

2013年3月,大健康公司在重庆市几处超市分别购买到外包装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及标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手提袋。

 

大健康公司认为,上述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使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请求确认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包含涉案广告词的广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系虚假宣传,并判令立即停止发布包含涉案广告语或与之相似的广告词的电视、网络、报纸和杂志等媒体广告等。

 

裁判概要:


一审法院:

确认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词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

 

加多宝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删除和撤换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和电视、网络、视频及平面媒体广告;

 

加多宝中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驳回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在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的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加多宝中国公司不能再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因此,在本案涉案广告语发布之时,“王老吉”罐装凉茶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的指向非常明确,涉案广告语容易被理解为“王老吉”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

 

另一方面,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涉案广告语时并未对所谓“改名”的背景进行全面的说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对该背景已经了解,因此,作为诚实信用的经营者,在其宣传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误解、对原许可商标权利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时,其宣传更应客观、全面。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加多宝中国公司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以合理方式客观地向相关消费者进行告知的范围,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再审法院:

首先,从涉案广告语的含义看,加多宝中国公司对涉案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描述和宣传是真实和符合客观事实的。

 

其次,由于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间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而不是广药集团授权大健康公司于2012年6月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再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后,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实际上是向相关公众行使告知义务。因此,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误购的可能性。


再次,本案中,涉案广告语虽然没有完整反映商标许可使用期间以及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加多宝中国公司为何使用、终止使用并变更商标的相关事实,确有不妥。但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为保有在商标许可期间其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做出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王老吉”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其主观上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