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最高院指导案例| | “三红蜜柚”案中的植物新品种权八问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为什么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之所以将品种的繁殖材料规定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因为该品种的遗传特性包含在品种的繁殖材料中,繁殖材料在形成新个体的过程中进行品种的繁衍,传递了品种的特征特性,遗传信息通过繁殖材料实现了代代相传,表达了明显有别于在申请书提交之时已知的其他品种的特性,并且经过繁殖后其特征特性未变。
因此,虽然植物体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都可能具有繁殖能力,但其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有赖于所涉植物体繁殖出的植物的一部分或整个植物的新的个体,是否具有与该授权品种相同的特征特性。
判断品种权的繁殖材料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如何进行判断?
繁殖材料目前作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独占权的基础。繁殖材料包括有性繁殖材料和无性繁殖材料,植物或植物体的一部分均有可能成为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权所指的繁殖材料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其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以品种权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分析。
判断是否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生物学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的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本案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不仅需要判断该果实是否具有繁殖能力,还需要判断该果实繁殖出的新个体是否具有果面颜色暗红、果肉颜色紫、白皮层颜色粉红的形态特征,如果不具有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则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
可否依据细胞全能性理论认定繁殖材料?
依据植物细胞的全能性理论,可以在植物体外复制携带品种的特异性的DNA序列进行繁殖得到种植材料,但该种植材料能否成为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仍要判断该植物体能否具有繁殖能力,以及繁殖出的品种能否体现该品种的特征特性。简单地依据植物细胞的全能性认定品种的繁殖材料,将导致植物体的任何活体材料均会被不加区分地认定为是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
我国是否对品种权的收获材料进行保护?
不保护。
目前在本案中将收获材料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有违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既属于繁殖材料也属于收获材料,如何审查被诉侵权行为?
植物体的不同部分可能有着多种不同的使用用途,可作繁殖目的进行生产,也可用于直接消费或观赏,同一植物材料有可能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
对于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侵权纠纷中能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被诉侵权植物体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图是将该材料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对于使用者抗辩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应当审查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即是将该收获材料直接用于消费还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
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何定性?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是否受限于申请时采取的繁殖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
不受限。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的是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通过繁殖材料保护授权品种。虽然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提交的是采用以嫁接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枝条,但并不意味着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仅包括以嫁接方式获得的该繁殖材料,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枝条也属于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可能成为育种者普遍选用的种植材料,即除枝条以外的其他种植材料也可能被育种者们普遍使用,在此情况下,该种植材料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品种权审定制度与品种权保护制度是否相同?
不相同。
植物新品种权与品种审定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虽然种子法中对两者均作出了规定,但前者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主要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范,是给予品种权人的一种财产独占权,与品种的生产、推广和销售无关;后者是一种行政许可,属于市场准入的行政管理行为,主要由《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规范。作为市场准入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品种审定制度,其目的是加强作物品种的管理,加速育种新成果的推广利用,确保有经济推广价值的品种进入市场,防止盲目推广不适合本地区种植的劣质品种给农林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