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从《锦绣未央》案看大规模抄袭的侵权比对
小说《锦绣未央》侵权案是新技术条件下大规模抄袭的典型案例,被告周某的《锦绣未央》小说分散抄袭了12位知名作家的16部小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大量基础比对工作,作出了严谨充分的论证分析后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周某侵害了温瑞安等12位作者对相应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令周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双方对一审判决服判息诉。
一、侵权语句比对
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作过程,从遣词造句到修辞手法,从细节描写到情节设计,除了个别巧合外,不同的作者所创作的作品不可能存在雷同。
语句是由字、词语或短语等组成的、用于阐述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是文学作品构成的基石。那些能够体现出作者个性化创作的独特修辞、细节描写,或是刻画人物或描述情节的具体语句,均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表达。
但是,文学创作往往离不开对前人智慧的学习和借鉴,不同作品中出现相同的成语典故、常见的修辞手法、语法句式及日常一般用语等内容并不鲜见,这些内容往往属于公知领域的范畴,不应被一个作者所垄断。
此外,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判断,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控侵权的语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对于判断语句侵权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下表为《锦绣未央》系列12案中的部分比对
二、侵权情节比对
情节是指作品中表现人物活动及其由此产生的事件的发展过程,其往往由一系列展示人物性格、表现人物关系的具体事件构成。
首先,单纯描述性的语句有可能无法构成情节的最小单位,其无法展现故事情节的推进过程,但可以作为语句进行著作权保护。
其次,情节的展现无法离开具体语句的描述,具体情节和语句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但情节相似与语句相似的关系并非完全对应,具体来说,相同语句的不同组合也可能描述出不同的情节,反之,一定情况下即使两作品使用的语句均不相同,如若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细节对比、情节过程安排等方面一致,也可能构成相同或相似的情节。
第三,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体表达而非思想,在作品中使用的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常见元素源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不应被一个作者所垄断,但过滤两书不相同的部分后最终呈现的情节,如果在人物设置及关系、故事前后衔接、具体细节设计基本一致,则两情节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以“威胁”为例:
《一世为臣》描写了福康安的母亲服毒后摔进儿子怀里,攥着福康安的衣角表示,自己的死是和珅所害。福康安双目赤红,和珅从未对不起傅家,却是他及他的家族对不起和珅在先。福康安的母亲表示,‘你是我唯一的儿子,傅家唯一的希望’,要求福康安不得与和珅在一起。福康安的母亲死在福康安的怀里,福康安痛苦不安,仰天长啸。福康安下定决心,为了得到和珅,唯有坐拥江山。
《锦绣未央》的相关情节描写了拓跋玉的母亲吞金后,攥着拓跋玉的衣角表示,自己的死是李未央所害。拓跋玉双目赤红,李未央从未对不起他,却是他和母亲对不起李未央在先。拓跋玉的母亲表示,‘你是我唯一的儿子,我唯一的希望’,要求拓跋玉不得与李未央在一起。拓跋玉的母亲死在拓跋玉怀里,拓跋玉下定决心,为了得到李未央,唯有坐拥江山。
两书在上述情节中,均塑造了“自杀的母亲”“痛苦的独子”“爱而不得的爱人”等非常具体的人物,设计了“母亲笃定自己是儿子爱人所害”“儿子内心替爱人辩解”“儿子是母亲的独子”“儿子下定决心夺取帝位”等具体的矛盾冲突和细节,两情节构成相似,且上述情节不属于惯常情节。
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赔礼道歉责任主要适用于人格权、身份权等人身权利遭受损害时的情形。著作权包括了财产权和人身权,署名权即为人身权的一种。当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导致其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时,单纯的经济赔偿无法挽回对著作权人的损害,因此应当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对著作权人进行精神宽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