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真假“大自然地板” | 惩罚性赔偿判赔1500万

作者: 发表日期:2021-10-2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当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刻意攀附同业知名企业名称,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福建大自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侵害大自然公司商标专用权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系以侵权为业,侵权主观恶劣且情节严重,苏州中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大自然公司15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案号:(2020)苏05民初60号

 案情简介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与被告福建大自然美学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以下简称东兴苑经营部)、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宴公司)、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以下简称喜尔欣地板厂)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诉至法院。


大自然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大自然”商标专用权的各项行为,停止使用“大自然美学家”品牌销售宣传及招商加盟、撤除并销毁在店面、产品包装等上使用“大自然美学家”“NatureMxj”等字样的物品及库存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大自然”字样【诉讼中,福建大自然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尔心安公司)】;

3、注销域名“naturemxj.com”;

4、判令五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并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大自然公司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大自然控股公司系涉案商标权利人,且商标均在有效期之内,其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大自然控股公司授权大自然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就上述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维权,故大自然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自然控股公司涉案四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9类地板等商品,福建大自然公司生产、销售的“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在地板外包装、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店铺装潢、对外招商加盟等大量使用与大自然公司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且将相关元素进行图文组合后,与大自然公司主张保护的商标在文字、呼叫、整体色彩搭配、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大自然公司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故构成对大自然公司商标的侵害。


被控侵权的踢脚线、地膜属于地板的配套辅料,与木地板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存在高度重合,因此踢脚线、地膜与木地板属于类似商品。被控侵权的踢脚线和地膜上标注的与大自然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也属于侵犯大自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此外,周福良申请注册的“大自然美学家”已被宣告无效,虽然被告主张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前,但是,商标被宣告无效是自始无效,且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在经营活动中并非规范使用这一标识,而是进行中英文、图文组合后进行使用,组合后的标识无论从构成元素还是到标识整体都与大自然公司主张保护的商标构成近似,故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以一件被无效的商标作为自己实施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大自然公司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大自然公司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福建大自然公司将“naturemxj.com”注册为域名宣传被诉侵权产品,误导消费者。

域名作为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其作用是确定网络地址,便于网络上的信息传递。因域名具有显著的区别功能,网络中的访问者可以凭借域名的识别性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已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也正基于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域名在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

福建大自然公司作为地板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在大自然地板早在2009年就已经获评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理应知道大自然公司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其不仅不履行避让义务,反而刻意注册与大自然公司“nature”商标近似的域名,利用该网站从事相应的商业推广行为,推广被控的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产品,这一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网站主体的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大自然公司之间存在授权等特殊关联性。福建大自然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

 

 2、福建大自然公司将“大自然”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误导公众。

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是两类平行的知识产权,两种权利均依法产生,分别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当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等原则,具体考虑的因素包括各自产生的法定依据、双方的先前关系、善意使用、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的地域空间、商业标识的知名度等。

本案中,虽然从形式上看福建大自然公司的企业字号系经工商登记取得,但在福建大自然公司成立之时,大自然公司的“大自然”商标已经在地板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福建大自然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将含有大自然公司“大自然”商标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使用过程中刻意攀附,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本案民事责任承担


福建大自然公司作为“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的品牌运营方,在其微信公众号“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与官方网站××持续对“大自然美学家地板”进行宣传与推广,通过中华地板网开展招商加盟,并授权多家地板厂以OEM方式加工地板之后分销给经销商,可以认定其实施了覆盖全链条的生产、销售、推广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周福良作为福建大自然公司成立之时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通过申请注册商标制造各种授权关系,直接控制和影响福建大自然公司,同时将福建大自然公司运营被控侵权产品的收入通过私人账户进行结算,从而使其成为直接的侵权获利者


另外,周福良围绕涉案“大自然”商标抢注了大量的近似商标,仅以“大自然美学家”作为商标名称的就近40件,覆盖了大部分的商品类别。据此,足以认定周福良在明知大自然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通过控制福建大自然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策划、组织、实施的重要作用,应与福建大自然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侵权获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加盟费的收入,另一方面是生产销售地板产品的收入。


关于加盟费的收入,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自行披露截至2019年5月23日加盟店数量为46家,周福良在商标无效宣告诉讼中自行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全国范围内有46家加盟店,由此可以确认,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至少有46家加盟店。根据福建大自然公司在中华地板网发布的招商加盟信息显示,加盟费标准是1万-5万。由此可以推算,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所获得的加盟费收入在46万至230万之间。


关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收入,证据显示,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通过代工商向经销商分销被控侵权地板的平均价格为126元/平方米。关于地板产品的利润率问题,同行业的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木地板产品的平均毛利润率为37.07%,大自然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木地板产品的平均毛利率为27.8%,这一利润率符合当年度的行业利润率平均水平。


本案中,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系以侵权为业,并且多以私人账户结算,企业税收、广告支出、管理费用等各方面的经营成本均远低于上市公司,因此,法院有充分理由认定被控侵权人的利润率应远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和大自然公司的利润率。据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为126元/平方米×27.8%=35元/平米。对于每家加盟商每年的销售量按照经销合同中显示的最低提货量每年5000平米进行计算。由此计算出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的销售获利为:[(26家×5000平方米/年×1年)+(20家×5000平方米/年×2年)]×35元/平方米=1155万元。即使按每家加盟店平均经营时长仅为一年计算,46家x5000平方米/年x1年x35元/平方米=805万元。

 

本案属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者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首先,周福良围绕“大自然”商标在地板商品上注册了大量与“大自然”近似的“大自然xx家”的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十分明显;其囤积商标的行为给大自然公司下一步对其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设置了大量障碍。

其次,大自然控股公司自2015年就开始对周福良注册的“大自然美学家”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以及后续行政诉讼,但是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不仅未减少对“大自然美学家”标识的使用,反而进行全国范围的大规模扩张,侵权门店数呈倍数增长。

本案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本案中确定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例。

鉴于大自然公司在本案中对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主张150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额,因此对其主张予以全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