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仅标明来源不构成合理使用

作者: 发表日期:2021-10-2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互联网中常见的“来源“XX,侵删”真的就可以规避侵权行为吗?《著作权法》中虽有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但仅标明作品来源难以成立。

本案被告在转载作品时,标注了作者名称,但未能证明合理使用,法院认为其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使用仍构成侵权,其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传播原告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应当向原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2020)鲁0881民初3260号


案情简介:

 

原告乔通使用FireAlpaca绘画软件创作美术作品《男人压力一点都不大》系列共计8幅,并于2019年4月9日将上述作品配上文字以《男人压力一点都不大》为标题发布于微信公众号“乔小通漫画”。被告涡阳县威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在微信公众号“女士护肤讲堂”(Nsjktl)上发布《男人压力一点都不大》一文,图片与原告发布的《男人压力一点都不大》中的漫画作品图片完全一致。被告公众号载明“来源:乔小通漫画”,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获授权,原告以其漫画作品被侵害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1、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

原告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工程源文件,且法院查明了原告名下个体工商企业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男人压力一点都不大》图文作品的记载,在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对上述图文作品享有著作权。

 

2、被告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被告虽然辩称没有盈利为目的,但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转载使用是为个人学习、研究、为介绍评论、为教学使用等合理使用的范围,故被告在转载原告的作品时尽管标注作者名称,但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使用仍构成侵权,即使转载,也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即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传播上述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应当向原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被告的赔偿金额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原告虽主张8幅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利,但该宗漫画作品的创作系出于同一主题与构思,是系列作品,且发布时配以文字后整体发布,被告使用、传播时亦是整体使用、传播,故不宜以单幅漫画作品标准进行赔偿。同时,本案亦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作品影响力、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