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西虹市首富》不构成抄袭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抄袭,一般情况下可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实际接触过权利作品,或具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性。“实质性相似”是指将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二者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接触可能性”是一个概率事实,而作品内容的相似亦有程度之分别,且 “实质性相似” 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 “接触”的概率,故对是否构成抄袭的推定应综合考虑上述二要素之间的结合。具体来说,当“接触”的概率较高时,认定抄袭对作品内容相似的程度要求相对较低;当“接触”的概率较低时,则需要证明作品内容高度相似,或存在无法解释的相同独特性表达甚至相同的错误等情形,才足以推定抄袭行为的存在。
案号:(2021)京73民终36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倩因与被上诉人彭安宇、闫非、林炳宝、星空盛典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盛典公司)、西虹市影视文化(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虹市公司)、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麻花公司)(以下合称时简称彭安宇等六被上诉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1024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电影在人物设置及情节设定等方面是否构成对王倩就涉案剧本大纲享有著作权内容的抄袭。
一、关于接触的构成问题
只要创作过程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即使内容雷同亦不能认定为抄袭,故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在先作品是抄袭行为认定的前提,在先作品权利人需要证明接触这一事实的存在,即提供证据证明有直接接触或存在接触可能性。
关于直接接触。王倩未能提供相关微信记录等证据,在案亦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在林炳宝否认该事实的情况下,王倩主张的上述“直接接触”事实不能成立。
关于接触可能性。本案中,涉案剧本大纲未公开发表过,王倩对这一事实亦表示认可,在案证据亦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王倩的涉案剧本大纲有较高的接触概率。
二、关于实质性相似的构成问题
对于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的上述创作元素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以及相似程度的判断应首先遵循上述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原则,并在构成表达的基础上进行评判,同时还应排除其中的公有素材、特定情境以及有限表达等情况。
(一)关于人物设置的相似问题
法院认为,王倩与涉案电影二者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角色作用均不同,不足以构成相似表达。
(二)关于被诉侵权情节的相似问题
关于王倩主张为特殊的场景设置的被诉侵权情节3、6,王倩的主张为思想层面的内容,而并非具体表达,该思想本身并未落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故即使二者在上述思想层面有相似,亦不能据此认定构成抄袭。
关于王倩主张的被诉侵权情节1、2、4、5,王倩认可上述情节在《布鲁斯特》中已有体现,但认为该情节与涉案剧本大纲的对应情节更为接近。法院认为在涉案电影合法改编自《布鲁斯特》的前提下,王倩关于上述情节构成对其创作时间在《布鲁斯特》之后的剧本大纲的抄袭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王倩主张的被诉侵权情节7、8、9、10,即“烧钱”“演唱会”“跑步”“绑架”事件。对于“烧钱”事件,二者在戏剧目的和表现形式以及结果上均不同,相同点仅为“烧钱”这一特定行为,而“烧钱”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对于“跑步”事件,该事件并非独立存在,且与涉案剧本大纲的剧情设计、目的以及表现形式区别较大。
对于“绑架”事件,二者在情节设置目的、作用以及具体表现形式上均有所不同,相同点仅为均选择了“绑架”这一行为,但仅该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对于“演唱会”事件,二者在上述内容的表达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关于王倩主张为特殊结局设定的被诉侵权情节11、12,是否能影响二者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仍需结合接触可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是否构成抄袭的综合判断
在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彭安宇等六被上诉人对涉案剧本大纲存在较高接触概率的情况下,除非内容的相似程度已到达难以合理解释为各自独立创作的程度,从而能反向推定接触概率较高,否则抄袭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虽然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表达上存在相似之处,但该相似点或可来源于社会现象、常用题材,或存在合理的改编理由,均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巧合程度,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概率的接触事实,无法排除双方属于“各自独立完成的相似表达”之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