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阿里提供网文搜索转码服务判赔110万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1-3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不存在过错的免责事由抗辩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涉及的“WAP搜索服务”是一种向手机用户提供的格式转换服务,可根据关键词进行搜索并提供链接,通常在地址栏中显示引擎网址+被链网页的网址,但并非只要显示前述混合网址就能反证涉案作品不存储于被控侵权网站的服务器,以及被控侵权网站仅提供网络服务。

案号:(2021)沪73民终451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玄霆公司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及“起点读书”APP的运营商。玄霆公司与涉案60部作品的作者签订了《文学作品转让协议》《委托创作协议》《授权协议》《作者作品协议》等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玄霆公司主张,阿里公司经营的一搜网直接提供了涉案60部作品,构成了对玄霆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阿里公司辩称,一搜网属搜索引擎,提供的是搜索引擎转码服务(即“WAP搜索服务”),根据用户提交的关键词自动搜索第三方网站并提供实时转码,涉案作品并不存储于一搜网的服务器上,故阿里公司未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不构成直接侵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玄霆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首先,涉案60部小说属于文字作品,其中有55部小说仍在“起点中文网”或“起点读书APP”登载,该55部小说在一搜网搜索后显示的作者署名与起点中文网或“起点读书APP”显示的作者署名相同,上述网站55部小说的所署名者可以认定为作者。另虽有5部小说在一审诉讼时已不在起点中文网或“起点读书APP”登载,但其在一搜网搜索中显示的作者署名与玄霆公司主张的作者相同。


其次,玄霆公司针对每部小说均提供了相关协议,其中作品名称、作者笔名与涉案作品在一搜搜索中所显示的相应信息均相同,亦与玄霆公司的后台信息能够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了涉案小说的作者身份。


综上,可以根据玄霆公司的主张认定涉案60部小说的作者身份。玄霆公司与涉案60部小说作者签订相关协议取得相应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阿里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玄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两者小说内容是否具有同一性,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涉案小说数量较多、所涉章节数和具体字数亦极多,一审法院经查公证的小说名称、作者、目录标题以及随机点击的小说内容均与玄霆公司的小说相同,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两者小说具有同一性,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阿里公司是否提供了涉案作品,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根据上述规定,在权利人提供了初步证据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提供网络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阿里公司所称的“WAP搜索服务”是一种向手机用户提供的格式转换服务,一方面根据手机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并提供链接,另一方面在手机用户点击链接时,自动将网页从HTML格式转为WML格式,通常在地址栏中可以显示一种混合网址,即搜索引擎网址+被链网页的网址,但并非只要显示前述混合网址就能反证涉案作品不存储于被控侵权网站的服务器,以及被控侵权网站仅提供网络服务。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网络用户可在一搜网中搜索阅读涉案作品,且阅读过程中阅读界面并未出现跳转,由此可以认定玄霆公司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阿里公司提供了相关作品。阿里公司对此提供了公证书、软件产品技术鉴定报告等作为其仅提供网络服务的证据,但是阿里公司提供的相反证据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阿里公司就涉案作品仅提供了网络服务,故阿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


即使如阿里公司所主张,其对涉案小说仅提供搜索链接转码服务,对于涉案侵权作品的传播,阿里公司亦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搜网针对小说专门设置了小说搜索频道,阅读过程中阅读界面并不出现跳转,亦不涉及用户选择阅读来源问题,阿里公司为提升阅读体验亦专门设置了小说目录,对于转码的第三方网站内容在显示时亦去除了与文本无关的广告等内容,实质上系阿里公司主动、直接地整合不同网站内容,逐章提供给用户;另外,阿里公司设置专门小说搜索频道,应当注意到第三方网站存在提供侵权作品的可能性,亦应当知道其搜索结果链接至第三方侵权网站的可能性,对此却未采取任何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据此,阿里公司未尽到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应的注意义务,帮助了第三方侵权网站侵权行为的传播,侵害了玄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阿里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鉴于没有证据证明玄霆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者阿里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小说的数量、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维权费用的支出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判赔经济损失85万元和合理开支25万元的金额,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